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1月9日,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对稀土、放射性矿产及其他重点项目将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介绍,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此次《意见》中的重大改革,是贯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已经经过6个省区近2年的试点。
据了解,《意见》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将实行六大改革措施: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后将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这是对同一矿种不同层级管理的考虑。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但增加了一条,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姚华军还提到,目前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划分,同时并存着几种方式:按照不同的矿种划分;既按照矿种权限,又按照勘查区块面积划分;按照勘查投资划分。“大家感觉到目前的分类对管理的连续性,探矿权、采矿权的统一性,以及管理效率还是有影响的。”此次改革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
南都记者 马嘉璐 发自北京
编辑:任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