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蒋琳 4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起实施。届时《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将废止。
《办法》共有二十二条,从审查对象、内容、情境、时限、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避免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据悉,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网信办,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如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等。
《办法》规定,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内容包括: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从中可以看出,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上述负责人强调,“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
通常情况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办法》建议,如果在签署合同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须在产品和服务采购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生效,以避免因为没有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而造成损失。
南都记者了解到,运营者违反《办法》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没有申报的,或者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全文:
编辑:尤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