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公示性骚扰者可行吗?支持者称降低发生率 反对者称缺乏依据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0-05-13 00:14

近日,一项议题——“公示车内性骚扰者,你支持吗?”引发热烈讨论,绝大多数网友都表示,支持公示性骚扰者信息。

支持者认为,公示有助于降低性骚扰事件的发生率,同时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反对者则认为,平台无权擅自公布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是否为性骚扰行为也尚无统一认定标准。

性骚扰者是否享有隐私权?由平台公示性骚扰者的个人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吗?

一问

平台有权公示性骚扰者吗?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贞告诉南都记者,从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公示性骚扰者可以对施害者形成极大约束,抑制其作恶,但弊端在于性骚扰的情形可能比较复杂,需要先解决谁来判断和如何判断是否真实构成性骚扰行为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平台没有这个权力。”她解释,即便有录音证据,但这些证据反应的信息是否充分、准确?平台能否对事实判断的准确性负责?

针对一边倒的投票结果,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指出,问题的根本在于:平台有没有权力认定性骚扰?

“如果没有,那它公布性骚扰者的信息就不合适了。”他强调,尤其是“疑似”性骚扰者,考虑到信息错误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这个措施可能被滥用,在法律上侵害他人隐私。“从司法实践看,第三方商业机构绝无权力认定性骚扰。”

程贞指出,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来看,性骚扰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性自主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是否构成侵权,还是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其他机构或主体不能对法律范畴的问题下定论,否则会引起另外的法律问题。

一旦误判并公示这些人的个人信息,不仅会侵犯这些“嫌疑人”的隐私权,也会损害其名誉权。所以,在她看来,由平台公示性骚扰者,是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正当性的。

二问

性骚扰者是否享有隐私权?

从法律角度看,平台站在道德层面来止恶时,是否就有权披露这些“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分析表示,由平台来公示性骚扰者不太妥当。他提到,即使某人真的有不端行为,作为公民,他的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原则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相关人员只是涉嫌存在性骚扰的行为,因为有人提出了指控。但平台不是司法机构,只能协助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并不能做出法律意义上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公示肯定不太妥当”,他说。

退一步说,即使真的被查证存在性骚扰行为,相关人员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受到什么处罚,还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来看。“除了少数情况,几乎没有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剥夺公民的隐私权的”,薛军指出。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或相关标准来看,个人信息控制者可以不必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是出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护国家、国防安全,或与司法机构按程序要求披露等相关。除此以外,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程贞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表示,已有法律条文规范和处理性骚扰相关问题。“我个人觉得尽管在道德上,性骚扰行为应该受到严厉地谴责和抵制,但个人信息的权益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是不能被剥夺的。”

三问

除了公示,平台还可以做什么?

当然,无权公示性骚扰者并不代表平台可以在性骚扰问题上无所作为,因为平台有责任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左晓栋提出,可以通过算法,降低对疑似性骚扰者信用评价,并给予其申诉的权利,而不是简单地公开,总之就是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平衡。

薛军指出,平台对可能做出不端行为的人进行约束,角度是很多样的。比如说可以留存相关信息,如果有人发起了指控,就可以提供出来协助调查,这是平台履行相应义务的合理组成部分。

此外,他还建议,平台可以引导形成一个比较好的社区治理规则,未必要公示,但可以对一些投诉较多的司机或乘客采取扣分、取消特定时间叫车服务或者直接纳入黑名单等措施。这些是平台可以做的。

“出发点是好的,但条件不具备。”左晓栋认为,目前国内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证据适用规则、处罚措施等方面规范还有所欠缺,应尽快完善立法和监管中对性骚扰问题的规范。

程贞也认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审判缺乏可行的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另外,鉴于此类案件中,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据规则过于严格,可以在这些方面探讨改进,包括在立法层面加大行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等。

 

采写:南都记者蒋琳 李慧琪

编辑:尤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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