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实习生林丽珊 通讯员肖晓涵 6月10日上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康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颁布后广州市首例宣判的野生动物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被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康某赔偿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50208.42元,上缴国库;康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当庭赔礼道歉。
案情显示,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康某向他人收购羚羊角、象牙制品并在店铺销售。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康某店铺中查获上述动物制品。经鉴定:上述羚羊角2根共净重310克,均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赛加羚羊的角制品,价值人民币40000元,其中赛加羚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象牙制品15件,共净重245克,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其中现代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价值人民币10208.42元。
检察机关表示,被告人康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康某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依法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对全面禁止、惩治非法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态安全,有效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不是手掌中的可爱萌宠,也不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不是用以攫取非法利益的交易工具。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检察机关对非法伤害、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说“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