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管再犯罪,检察建议促漏洞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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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8-06 17:44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涉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存在强制隔离戒毒脱管、再犯罪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监管漏洞堵塞。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上述案例入选其中。

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管、再犯较为严重

一起检察建议案例显示,四川省荣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发现,杨某于2016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曾经自首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在2017年6月刑罚执行完毕后,未被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处于脱管状态。2019年1月杨某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杨某又自供其在2017年脱管期间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能再次逃避强制隔离戒毒。

四川省荣县检察院通过此案查询近三年类似案例,开展调查核实后发现一些涉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存在强制隔离戒毒脱管情况、脱管期间再犯罪等问题,存在社会不稳定风险。

通过对2016年以来的类案进行统计分析,四川省荣县检察院梳理出提请批准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28件30人,其中脱管、再犯罪情况较为严重。

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南都记者了解到,为此,四川省荣县检察院立即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成立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的检察官办案组,立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28件30人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中,刑罚执行完毕但未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脱管人员12人,脱管情况严重;在脱管期间再犯罪人员3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不规范2人。

检察机关分析发现,上述案例也透露出不少监管漏洞。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条款理解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

此外,各部门间尚未建立起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导致衔接不畅。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过多部门流转后,相关信息未随刑事诉讼过程及刑罚执行的进程移送,导致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未能继续被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为此,2019年5月5日,四川省荣县检察院针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荣检建〔2019〕1号),建议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追回现已刑满释放但仍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内的脱管人员;完善信息衔接,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及时移送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2019年5月13日,四川省荣县公安机关部署开展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项清理行动,并成功追回部分脱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同时,对尚处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向羁押场所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畅通信息,堵塞漏洞。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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