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1月18日,南都记者获悉,裁判文书网于近日公布了梁某庆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男子梁某庆谎称自己是中纪委的一位领导的亲属,承诺能解决问题,索取活动费用200万元,最终以此理由诈骗到手54万元,男子被判刑10年。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2月,梁某庆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居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的被害人王某。梁某庆谎称自己是中纪委某领导亲属,并串通张某峰、李某志(已判刑)冒充是广东省公安厅厅长的亲属,向王某承诺解决其一宗民事纠纷,并索取活动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王某信以为真,同意先支付50万元,并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日通过其母亲账户多次转账人民币共计54万元到梁某庆提供的账户上。梁某庆收到上述钱款后,将42万元给张某峰,张某峰又将其中约18万元给李某志。
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梁某庆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某庆与张某峰、李某志共同退赔王某54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梁某庆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称自己在本案中只是作为中间人,介绍张某峰给被害人认识,主观目的是帮助被害人解决纠纷,而不是骗取财物。
在二审期间,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新证据,其中王某确认梁某庆吃饭期间称二哥从中石油去了中纪委,但没说要找二哥帮忙办事,说把材料拿回去看看再答复,后来带了张某峰等人过来,说他们很厉害,可以办好这件事,张某峰要价2000万元,梁某庆在中间说和,谈到200万元,张某峰提出先交启动资金100万元,梁某庆又帮忙说到50万元。
对此,中山中院认为,根据同案人张某峰的供述,他从未说过自己有能力找有关领导解决法院审理的案件,梁某庆自己也没有能力解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志确有能力解决。
在此情况下,梁某庆三人收取被害人王某巨额款项用于妨害司法公正,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虽然现有证据不排除梁某庆确有帮助王某解决问题的想法,但其同时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属于“能帮就帮,能骗就骗”的情形,符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明知没有履行能力,夸大其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手法,原判据此认定梁某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予以支持。
为此,中山中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