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侵权败诉被判赔阿里43.2万!涉五月天、梁静茹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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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19 16:47

因不满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录音制品通过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腾讯叮当App予以传播,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三家腾讯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1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万元。南都记者注意到,该纠纷涉及10张音乐专辑中72首音乐作品,包括五月天《拥抱》、光良《第一次》、梁静茹《分手快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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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方对72首涉案作品每首索赔3万

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首2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每首1万元。

该案判决书显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收录在《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第1次个人创作专辑》《Sunrise·我喜欢》《两极》《只要你快乐》《知足》《太阳风草原的声音》《这个下午很无聊》《女人何苦为难女人》等10张音乐专辑中的歌曲授权给原告,授权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深圳前海法院认为,原告经过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对上述录音制品在授权期限内享有独占性的录音制作者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该系列案诉讼。该系列案中,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在与腾讯叮当App软件相互配网的情况下,可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令腾讯两公司赔偿阿里43.2万

深圳前海法院认为,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的制造方为腾讯科技公司,从公证取证显示的域名“qq.com”来看,腾讯叮当App软件服务的提供者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直接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侵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音乐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其主张腾讯音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深圳前海法院指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本案侵权获取的利益。该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音箱销售规模、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后果、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按每首歌曲6000元综合计算。

最终,深圳前海法院判决,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此外,72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9600元,由原告负担31680元,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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