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宾利发生碰擦后车主未下车便驶离,被疑逃逸,交警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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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21 19:55
报料有奖

南都深圳报料电话:0755-82121212

南都讯  记者陈文才   据深圳车主聂女士报料称,2020年12月22日上午,其驾车在深南大道转红树林路时与一辆宾利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尽管事后交警认定宾利车主负全部责任,聂女士无责,但聂女士仍提出复核申请。

聂女士指出,事发后,宾利车主全程未下车,仅在现场逗留片刻后驱车离开,事发10天后方才现身,聂女士认为宾利车主存在肇事逃逸、调包的嫌疑。

近日,深圳交警福田大队事故复核民警罗警官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查看肇事车辆当天行车轨迹的视频发现,肇事车辆始终为同一女性司机驾驶,不存在调包情况;另经对肇事现场视频及当事人的口供分析,宾利车主不存在逃逸的主动性,因此复核结果维持原事故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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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克萨斯被宾利擦碰,宾利车主未下车就驶离现场

根据雷克萨斯车主聂女士提供的行车视频显示,两车发生碰撞的时间(行车记录仪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2日10点50分25秒,两车碰撞时发出较大的声响,车辆剧烈地晃动了一下,聂女士下意识地长摁了喇叭,可以看到深色宾利车在行驶十多米后停下。随后聂女士拨打报警电话和报保险公司。据聂女士反映,因对事发地点不了解,她在车上花了很多时间跟交警和保险公司描述。

视频显示,就在聂女士打电话期间,深色宾利车突然离开了事故现场,视频时间显示是10时53分32秒。据聂女士反映,在这3分钟里,宾利车主并未下车。

聂女士称民警现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是“对方停顿一会后逃逸”。


事发10天后,宾利车主现身,被质疑逃逸、调包

数天后,聂女士拿到了福田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负全责,但“逃逸”却只字未提。在该认定书中的交通事故事实与责任一栏中写道:“事发后,黄某香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法律依据是当事人黄某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聂女士表示,碰撞发生后,车主竟然在未下车查看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黄某香迟迟不现身,仅让公司员工到交警大队代为处理,理由是“当事人不在深圳,去澳门了”,驾驶人黄某香出现时已是事发后的第10天。聂女士怀疑当时的驾驶人是否另有其人,或者另有隐情,于是,向福田交警大队提出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交警称事故不存在主动逃逸行为,排除调包可能

近日,深圳交警福田大队事故复核民警罗警官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事故复核维持事故原认定结果,事故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

罗警官展示事发时路口的录像,事发时,两车正在路口转弯,深色宾利的左侧刮到了雷克萨斯的车头,两车先后停下,但同时,雷克萨斯左侧一辆白色SUV也停了下来。视频显示,白色SUV下来两人查看情况,而雷克萨斯和宾利车却一直未见人下车。据视频显示,事发后宾利车的车门曾打开过一条缝,但是很快就又关上了,直至离开都未再打开过。

就以上细节,罗警官表示,首先,视频上的内容和当事人的描述基本吻合,并且指出,开车门是因为宾利车主想下车,但刚好遇上前方车辆突然出现而放弃;其二,宾利车主表示,事发后,其停下来并给家属电话,但通过左后视镜发现路口已有两辆车停下,其误以为自己的车辆并未发生事故,于是驾车离开。罗警官表示,就此警方认为宾利车车主不存在主观故意逃逸的行为,而是对当时情况的误判,故逃逸之说不成立。

另外,针对聂女士提出的驾驶人是否存在调包一事,罗警官表示,警方接到聂女士的事故复核材料后,调取了宾利车事发当天的行车轨迹的视频,除车主小区车库没有监控外,还因为车辆的私密性太好,沿途的监控和事发现场的监控均无法看清楚驾驶人的容貌,但多个视频显示驾驶人扎着头发——具有女子的特征。在该车离开事故现场抵达当事人公司车库时,视频显示从宾利车下来的是一名女子,即是黄某香女士。

但对于事发后,在宾利车前往当事人公司的路上,是否下过车,是否存在调包的可能性,罗警官表示通过对黄某香的询问发现,其对事发时的细节描述和视频的内容吻合,没有出入,基本可以排除调包的可能性。

对于黄某香女士事发后未及时来到交警队配合调查,罗警官表示,民警多次联系黄某香女士,但因其离开深圳身在澳门,无法及时到案,所以安排了公司下属代为处理,向交警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12月31日,黄某香首次来到交警大队做笔录,并配合相关调查及与对方车主进行事故调解。

罗警官透露,尽管事故复核时限未到,但凭目前的证据材料,基本可以断定,复核结果还是维持原来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存在逃逸,属一般性交通事故。

发稿前,南都记者曾多次联系宾利车主黄某香女士,但电话均未接通。

编辑:向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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