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南都记者从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获悉,港府建议修订《仲裁条例》,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促进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
港府表示,签署《补充安排》旨在修订于2000年2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安排》),使《安排》与国际仲裁的现行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港府还指出,全面实施《补充安排》有助促进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
相关修订包括,更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更明确地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使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纽约公约》的“仲裁地”定义方式保持一致;及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据悉,有关《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将于2月19日刊宪,并于24日提交特区立法会审议。该条例草案亦会同时更新《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609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并对《仲裁条例》作出轻微文本修订。
采写:实习生 翁安琪 南都记者 余毅菁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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