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货拉拉用户跟车遇车祸住院百天!司机无资质平台被判担责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即时
原创2021-02-26 12:13

长沙23岁女孩用货拉拉搬家跟车离奇身亡一案,持续引发关注。2月23日晚,涉事司机周某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2月24日上午,货拉拉再次发表声明承认,对此事件的发生,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月25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此前货拉拉平台一份从广州送货到深圳的订单发生交通事故,跟车男子受伤住院近4个月,而涉事司机竟没有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书。

二审法院认定货拉拉公司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虽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产生潜在危害。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相应营运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引入到道路运输营运行业,从而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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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途中发生事故致跟车男子住院4个月,司机不具有营运资质

据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25日22时,案外人张某某因运输需求,通过手机在货拉拉App上下单,从广州运送货物到深圳。

当日23时55分,接单司机黄某某驾驶小型车辆(搭载乘客王某、何某某)行驶过程中,车辆先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失控打转,再碰撞中间隔离石墩,造成黄某某、王某、何某某三人受伤。交警经过现场查勘,认定黄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何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入医院救治,于2019年3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117天,王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3万余元。此后,王某将货拉拉司机黄某某和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货拉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事故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系因黄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且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货拉拉公司的责任承担,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此案中,货拉拉公司是货拉拉App营运方,黄某某是货拉拉App上的注册司机,但其不具有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书,黄某某的车辆不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车辆营运证,而黄某某事故发生时承接订单并承担运输任务明显是营运行为,货拉拉公司没有审核司机的相关资质,增加了司机从事营运时发生事故的几率,故货拉拉公司应对黄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2.9万余元,货拉拉公司对黄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货拉拉与平台司机之间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一审宣判后,王某与货拉拉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对于货拉拉公司与黄某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上诉主张货拉拉公司与黄某某之间属于挂靠关系,货拉拉公司应就黄某某此案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货拉拉公司则主张其仅系涉案货运信息居间服务提供者,而非黄某某的雇主或挂靠单位。

对此,二审法院分析认为,案外人张某某因托运需求通过手机下单,最终与实际承运人黄某某就具体承运标的、行程、运费及运费支付形式等协商一致后达成并履行运输协议。

张某某通过平台下单托运前已确认《货拉拉用户协议》,并在确认订单前与平台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说明张某某认可和接受《货拉拉用户协议》申明的关于货拉拉公司仅为平台用户与参与运输的面包车、货车方货运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并非双方的代理,亦非运输合约的任何一方主体的约定内容。

张某某并非基于货拉拉公司为黄某某挂靠单位才与黄某某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具体运输协议内容亦由张某某与黄某某双方协商达成,而且黄某某亦是以其自有车辆用于涉案营运业务,故应认定与张某某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系实际承运人黄某某,而非货拉拉公司,货拉拉公司亦非黄某某从事道路运输营运资质的提供方。

对于王某主张黄某某为货拉拉App注册司机、黄某某每月需向货拉拉公司缴纳费用、涉案承运车辆统一张贴货拉拉标识等事实,因属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的形式内容,并非决定货拉拉公司在张某某与黄某某建立涉案运输合同过程中具体角色和作用的关键因素,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认定货拉拉公司与黄某某建立营运资质挂靠或者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货拉拉是否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

二审中,货拉拉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对王某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无需对黄某某营运资质承担审查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货拉拉公司开发货运软件App,为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货物运输车辆的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货拉拉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和电子商务经营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货拉拉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平台经营者,其既然主张为平台用户与参与运输的面包车、货车方提供道路运输信息中介服务,且其并非道路运输合同任何一方主体,其理应清楚参与其平台接洽运输业务的面包车、货车一方即承运人从事道路运输营运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且事实上该资质要求不仅涉及行政管理问题,亦涉及承运人相应履约能力判断问题。

货拉拉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经营者,其未审查黄某某营运资质或者放任不具有营运资质的黄某某为其平台注册司机,货拉拉公司上述行为有违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同时,有违电商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把关义务以及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义务要求。

此外,虽然货拉拉公司该案中为张某某提供免费信息中介服务,但其通过向参与平台经营的车主或者司机收取服务费用而获取利润,故其主张未在涉案运输交易中获取利益故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用户协议是否能免除货拉拉相关义务?

该案二审中,货拉拉公司还主张根据平台发布的《货拉拉用户协议》内容,其已提醒下单客户需对注册司机进行审查。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货拉拉App作为专业且较有市场影响力的运输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容易导致下单用户产生对参与其平台经营的车辆和司机合法驾驶和合法经营的信赖。下单用户一般会侧重于对承运车辆状况、司机表现、运输价格等方面的考察,而忽略承运车辆和司机营运资质的审查。

因此《货拉拉用户协议》上述内容原则性、模糊性提醒不能免除或减轻货拉拉公司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黄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虽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产生一种潜在危害。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相应营运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引入到道路运输营运行业,从而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货拉拉公司因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应当对涉案交通事故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货拉拉公司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范围,法院认为,该案中由于货拉拉公司向张某某提供信息为无偿信息,且张某某最终系与实际承运人黄某某就具体承运标的等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

加之,该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黄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并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院酌定货拉拉公司应对黄某某不能清偿义务的50%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020年11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货拉拉公司对被黄某某该案赔偿义务中的164566.84元(329133.68元×50%)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马铭隆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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