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曲库之外音乐作品,一卡拉OK经营者被作品著作权人告上法庭。4月27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获悉,该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判决,法院认定,卡拉OK经营者红馆公司因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版权使用费,主观过错较小,可相应降低赔偿数额,判令红馆公司赔偿声影公司9000元。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声影公司系《心雨》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音乐不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曲库中。声影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在红馆公司经营的卡拉OK场所点播了涉案音乐作品,并以红馆公司未经许可播放歌曲,侵犯其作品放映权为由,起诉索赔25500元。
红馆公司认为其已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许可合同并交纳了版权使用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红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声影公司16000元。红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红馆公司停止侵权,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声影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红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声影公司9000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此案映射了卡拉OK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人之间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是每年众多类似案件的缩影。此案再审判决一方面明确了卡拉OK经营者未经授权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曲库之外的音乐作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卡拉OK经营者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使用费,主观过错较小的事实,相应降低赔偿数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郑颖认为,近年来,非会员权利人发起的诉讼大幅增长,原因无非是权利人与集体管理协会之间存在合作和博弈关系,使用者主动交纳版权费动机不足,收费难而如何合理分配更难,等等。
郑颖表示,此案再审肯定了非会员权利人享有的求偿救济权,同时酌减卡拉OK经营者赔偿责任。与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使用者相比,此案中被告的红馆公司观过错程度较小,将是否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版权使用费,作为是否酌减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对使用者积极寻求许可使用,自觉交纳许可使用费的肯定和鼓励。
采写:实习生 周灵茜 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