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连续被盗刷后,广东中行被判担责80%,建行也被起诉

南方都市报APP • 奥一新闻
原创2021-06-01 21:16

信用卡被盗刷,责任究竟归谁?

近日,爆料人蒋女士告诉奥一新闻记者,自己接连经历了两起信用卡被盗刷事件,且这场纠纷持续将近两年仍未了结,蒋女士认为银行在推卸责任,银行则表示责任主要在于蒋女士。

盗刷、透支等信用卡乱象层出不穷,责任归属却似乎有待明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事件的责任界定又会作何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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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丢却被盗刷,三月内接连发生两起

蒋女士告诉记者,2019年8月8日,自己正待在家中,手机却突然收到了自己所持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的消费通知,怪异的是,自己的卡并没有丢失。在发现异常后,蒋女士马上向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合益派出所报警。

随后,蒋女士又到中国银行广州狮岭皮革城支行调取监控,发现一位男子在凌晨两点时分持卡前去花都珠宝城的柜员机进行了4次提现操作,累计提取了12000元。蒋女士称,自己向该支行提出索要监控录像递交警方的要求,但当时该支行的工作人员表示了拒绝,称银行这边会进行递交。

“但后面警察去找他们要监控录像时,银行就表示录像没了。”蒋女士表示,最终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

但未曾料到时隔两个多月,蒋女士又发现自己的建设银行信用卡也被盗刷。虽然卡依旧没有丢失,但是蒋女士收到短信,显示信用卡在POS机被刷走了20000元。随后蒋女士同样选择了即刻报警。

奇怪的是,在警方前往该POS机显示的归属地——白云区某服装店时,却并未找到产生这20000元交易的POS机。

当时建设银行给蒋女士的解释是:POS机可以移动,在此地注册,不一定在此消费。且对方确实是拿着卡进行了交易,银行解释信用卡无需本人,只要持卡签名、输入密码即可使用。


银行要求用户承担本息,用户对银行提出诉讼

既然盗刷行为已经发生,那么银行如何处理呢?

蒋女士称,当时在寻求事件解决时,中国银行曾表示被盗刷的钱不用蒋女士负责,更不会把其列入黑名单。但随后蒋女士收到短信发现自己卡里所欠的本息已高达20000元,且短信提醒其已逾期。为此,蒋女士前往柜台询问,银行却表示是蒋女士保护卡不当,因此需要其自己来承担这个责任。

而建设银行这边则一开始就要求蒋女士自行承担被盗刷费用。在此前的调查无法更确切求证20000元金额的交易动向后,蒋女士称,建设银行认为是她将卡借给了他人,并表示蒋女士应偿还自己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27000元。对于建行的答复,蒋女士并不满意,她认为这是银行跟商家合作管办不严。“不管开多少台POS机,这都是银行和商家之间的事情,是银行监管不到位,才让我们客户有金钱损失。”

在这两起银行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件中,蒋女士告诉记者,“最初虽有想过置之不理,直接赔付,但出于对孩子和个人信誉的考量,我还是决定对两家银行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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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蒋女士向建设银行广州花都凤华支行提出的诉讼


针对银行卡乱象,最高法出台新规定

2020年10月,蒋女士先起诉了中国银行狮岭皮革城支行,法院最终判决盗刷的12000元由银行负责80%,蒋女士负责20%。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凤华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蒋女士则于2021年2月份提出了第一次诉讼。

尽管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都向蒋女士表示,信用卡是不可能被复制的,磁条和芯片都不可能被复制。但记者却发现,近年来银行信用卡被复制、盗刷的案件层出不穷,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来看,近几年因盗刷、透支等行为而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增长趋势。像是使用信用卡进行POS机消费,就有可能因为机器被犯罪分子进行改装装入测录工具,在持卡人输入密码那一刻,同时将卡号和密码发送给后端,接着被制造假卡进行提现和消费。网络支付日益增多的同时,引发的金融风险也受到更广泛的关注。

那么,回到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当信用卡被盗刷时,如何界定责任归谁?

在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项规定指出了对于银行卡盗刷问题的核心内容,其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明确表示银行将承担更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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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告

广州钱洪亮律师告诉记者:《规定》的出台,无疑更有利于像是蒋女士这样的持卡人保护自身利益。以往由于该种纠纷是法院自由裁量,所以将责任强加在持卡人身上的裁决其实并不公平。当事人线下被伪造复制卡而发生了盗刷,只要证实卡在自己身上,且交易未发生在当时持卡人所在地,那么按照新的规定,损失便不该由持卡人承担。因为这说明了银行对于卡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到位,责任更多在于银行。若建设银行认为蒋女士将卡借给他人造成损失,则银行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蒋女士认为,如果是自己掉了卡或者借给了别人,那是自己的责任,她也心甘情愿偿还。但问题是她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卡放在家里,钱却莫名其妙不见了。“我没必要为了这两万块报假案,律师费我都花了6000呢。银行不给说法也就算了,还认为我把卡借给别人。”蒋女士不服气。此前,蒋女士对建设银行提起的第一次诉讼,因为在开庭前未拿到立案通知书,被法院认为是将卡借给了他人报了假案,一审被驳回。目前,蒋女士已请律师向中级法院再次提出上诉。

奥一新闻见习记者 刘婕

记者 麦妙钿

编辑:麦妙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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