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高管利用账号权限“刷奖”获利!被判赔偿300万元

南方都市报APP • 新业态法治研究
原创2021-10-25 21:54

为鼓励用户参与互动,有直播平台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然而,有平台高管利用账号权限“刷奖”,并在离职后继续利用他人账号“刷奖”,以此获利200余万元。10月25日,南都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涉网络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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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杭州互联网法院介绍,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主播运营活动,旗下有两款直播平台。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并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原告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为,平台主播与注册用户进行互动,用户通过现金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通过消费虚拟货币“购买”对应价值的“礼物”,并打赏给心仪的主播。主播获得礼物后可兑换成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向公司分成。

为鼓励用户参与互动,平台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后台会抽取一定比例的打赏金额归入奖池,一定周期内,后台会根据程序算法随机生成中奖礼物个数索引,当某个用户打赏的礼物数量刚好累积到相应倍数的中奖数量索引,就会被系统判定为中奖。中奖用户将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作为奖励。通过后台权限,公司高管可登录平台账号查看中奖实时数据。

原告诉称,被告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被告离职后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但仍获取原告公司员工胡某账号,继续登录后台进行“刷奖”。被告自以此获利200余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上行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中奖,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金额的1.5倍为计算依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9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该案中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和通过中奖数据得出的中奖概率,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在自身非法获利的同时,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竞争优势,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并确认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商业秘密日渐成为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对于推动企业研发创新,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推进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该案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网络平台数据类经营信息,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切实打击恶意侵害知产产权行为的同时,推动了新时代新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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