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颁布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85亿条公共数据有望被激活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原创2021-10-25 23:11

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25日晚,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21年11月25日正式实施。这是广东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数字政府研究中心梳理发现,此次《办法》中有诸多制度创新,将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数字经济已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10月18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而数据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和重要的基础资源,成为数字经济的基本生产要素。2021年7月5日,《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印发实施,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效率,建设“全省一盘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2021年9月1日,《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也开始施行。

公共数据概念扩大采集汇聚范围

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现状,此次《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

对此,法学专家认为与以往规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务数据相比,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对于有效推动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首次在省级立法落实“一数一源”

在数据管理层面,《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权限,逐一梳理自然人基础数据、法人和非法人基础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省级立法中真正落实“一数一源”原则,为实现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例如,此次《办法》明确,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据介绍,“一数一源”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共享基础数据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关,该机关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85亿条公共数据有望被激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数据应用层面,《办法》首次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对此,数据挖掘信息化方面专家评价说,关于数据交易标的这一完整而清晰的规定,有望在促进数据交易依法、安全、有序地开展方面为全国作出先行示范。

《办法》还在省级层面首次确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机制,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基于此,广东正积极探索以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化助推数字经济发展。10月16日,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据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官网透露,接下来通过首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的285亿条公共数据,都有望被彻底激活。

规范数据使用权、数据授权等

此外,数据主体权益保障也是《办法》重要内容之一。此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率先明确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前不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从数据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确认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首次突破性承认数据权益可交易,从立法上解决了实践中直接进行数据交易的后顾之忧。

此次《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对数据使用权、数据安全、数据授权、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公共数据处理各阶段各环节的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政府对数据交易的监管职责。例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向数据主体采集、告知、出具的数据或者相应证照,数据主体享有与其相关的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的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主体有权依法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本单位或者本人的数据”等等。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研究员:袁炯贤

编辑:袁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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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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