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案例:缺拇指被辞、装假肢不到十天现溃疡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原创
原创2021-12-03 17:18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据人民日报,当前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其中,言语残疾及伴有言语残疾的人数已超过3000万,肢体残疾人数超2400万人,我国有听力残疾人约2780万,是世界上听力残疾人数最多的国家。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有精神残疾人超820万。精神疾病导致的残疾,往往不易被发现、不被理解。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残疾人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南都记者梳理了其中三个案例,既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有保障残疾人享有乘坐公共交通优惠的案件,也有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起来关注。

案例一

拇指缺失男子被辞退获赔5860元

最高法:不影响工作可不主动向单位披露身有残疾

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一直都备受关注。南都记者查询《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获悉,2020年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61.7万人。城乡持证残疾人新增就业38.1万人,其中,城镇新增就业13.2万人,农村新增就业24.9万人;城乡新增残疾人实名培训38.2万人。2020年,全国共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2761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78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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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驾驶叉车运送货物。新华社记者 王曦 摄

最高法与中残联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据相关案情介绍,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2019年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某均勾选“无”。2020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车工,牛某某已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从工作情况来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残疾人证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

针对该案,最高法指出,随着社会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理念。用人单位本身承担着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对残疾劳动者应当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外地残疾人免费坐公交遭拒

法院:应给予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

有残疾人证就可以免费乘坐公交吗?在本市可以持证免费搭乘公交,但去到另一个城市却遭到拒绝?最高法与中残联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例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该案例的基本案情显示,于某某为肢体肆级残疾人,户籍甲市。2014年7月,于某某在乙市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公交车时,出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该车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交客运公司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交通费用、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2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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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乘坐公交出行。南都记者 吴进 摄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人享有乘车优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某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本着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福利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某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某某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于某某2528元。

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不同城市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不一,有的地方需办理优待卡或本地居住证方可免费乘车,而深圳、济宁等地可不限户籍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广州的规定是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免费乘车,其他残疾人可享受免费或半价优惠。

案例三

安装假肢不到10天出现溃疡

残疾辅助器具质量问题不容忽视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其中,肢体残疾人数超2400万人。助行移动、假肢及矫形器、无障碍设施等辅助器具可以帮助残疾人补偿、改善功能,提高生存质量。不过,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质量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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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里,患者在练习五指联动智能仿生手和电动假肢。南都记者 谭庆驹 摄

最高法与中残联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指出,在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残端溃烂住院治疗。王某某称其安装假肢后不到十天出现溃疡,向某康复器具公司业务员反映情况,对方称需磨合,慢慢会好,故未及时入院治疗。王某某起诉请求某康复器具公司赔偿其购买假肢费用8000元、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复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够的假肢佩戴指导和跟踪服务,导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过程中出现残端溃烂的损害后果,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康复器具公司退还王某某假肢款8000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等。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最高法指出,本案确立了残疾辅助器具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即残疾辅助器具的经营者在向购买人出售产品后,除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外,还应根据产品性能及合同约定,为购买人提供装配、调整、使用指导、训练、查访等售后服务,若因服务缺失导致购买人产生人身损害,经营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冯奕然

资料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民日报微博

编辑:冯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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