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广东出台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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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4-23 21:13

4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水域治安防范、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水域案件事件的处置等六个方面提出二十四条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与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水域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水域救援、打捞、防溺水等工作。实名举报水域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水域治安防范方面,《办法》提出,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分开设置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配备必要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置;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等。水域沿岸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临水一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设备。

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边检等部门或者机构建立船舶和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船舶标识船名、船籍港等信息,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水域案件事件处置方面,《办法》提出,船舶有被盗、被抢或者被用作违法犯罪工具嫌疑的;船上正在发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船上发生案件需要勘验检查,或者船上物品有可能是赃物或者其他非法财物等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船舶及随船人员依法实施检查。《办法》还规定了禁止妨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

《办法》明确,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与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编辑: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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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2365W
南方都市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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