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出售者“反向开票”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4-04-29 17:20

在今年大力推行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背景下之下,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的期待已转为现实。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外发布,明确自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将有望进一步抵扣税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反向开票”对资源回收企业有何好处?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看到这样一幕:消费者“下馆子”用餐,用餐完毕后,向餐厅索要发票,即销售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可以向销售方开具发票,此过程被称为“反向开票”。

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主持召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他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近年来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促进相关行业企业发展壮大。2024年进一步加大对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措施。

据资源回收企业南京凯燕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吴向玉介绍,资源回收企业作为付款方向居民、企事业单位、回收站等收购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居民、企事业单位、回收站应当向资源回收企业开具发票。但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居民,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向资源回收企业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因得不到相应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而拉高了自身的经营成本。

据了解,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实施“反向开票”后,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举个例子: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报废产品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2024年6月,A公司向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甲收购废塑料,收购金额为202万元。对于上述收购业务,A公司选择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万元。则A公司在计算2024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按规定抵扣上述进项税额2万元。如果不能“反向开票”,A公司这2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就没有了。

“‘反向开票’落地以后,企业可以直接向销售旧家电的居民等开具发票,从而抵扣我们企业的增值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吴向玉说。

相关经营主体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南都记者注意到,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一方面,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公告》允许纳税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给了纳税人又一次选择权,便于纳税人在实施“反向开票”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此外,据了解,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时,为避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发票而带来上游环节偷逃税款漏洞,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才能享受优惠。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为保障这部分纳税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确,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进而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有何前提条件?

根据《公告》,并不是所有资源回收企业都可以任意“反向开票”。

在开票主体资格方面,按照《公告》要求,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是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同时,《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此外,南都记者关注到,《公告》的附件里还有一份《“报废产品”类编码》,覆盖“废钢铁”“废塑料”等十大主要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可适用。

采写 南都见习记者杨文君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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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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