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南都记者获悉,广州交警对《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18〕3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开四停四”管理措施优化调整为“高峰限行”管理措施,现正式发布《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非广州市籍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下称《调整通告》),7月1日起实施。
限行图。
工作日7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非广州市籍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在广州管控范围内道路通行,管控范围与现有“开四停四”管控范围保持一致,未有调整。
不受“高峰限行”限制的情形包括,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客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广州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等。
非广州市籍小客车每个自然年前两次违反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规定起依法进行处罚。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规定的,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调整通告》出台后,广州交警将持续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交通运行情况,充分收集社会各界意见,以制定出更符合城市实际发展不同阶段不同需求的交通管理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韦娟明 通讯员 交宣
编辑:韦娟明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广东交警的奋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