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男子撞死一家三口案,持续引发关注。4月1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择期宣判。16日,受害者家属胡女士向南都记者讲述庭审细节,“廖某宇竟在庭上表示车速那么快,他没感觉,也不清楚。”
部分证据材料。
南都此前报道,庭审中,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0月2日,被告人廖某宇在驾驶过程中于车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加速至129km/h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结束以后,受害者家属表示,希望被告人廖某宇被判死刑。
4月16日,受害者家属胡女士告诉南都记者,3月23日,廖某宇父亲曾向其家人发短信打电话,“不仅向我们发出威胁,还装神弄鬼地说请神婆将我儿子的灵魂招出来,讲‘原谅他们了’。”
胡女士透露了庭审细节,“廖某宇竟在庭上表示车速那么快,他没感觉,也不清楚。”直到检方拿出视频证据,廖某宇才承认。“廖某宇父亲庭审时和结束后,均未向我们道歉。”
受害者代理律师程允荒告诉南都记者,法庭上,廖某宇只承认自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并不承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审时通过大屏观看证据视频,我才看清楚,夫妻俩抱着婴儿,孩子只有11个月大。在被撞的瞬间,婴儿抬头看了一眼那辆车,瞬间就被夺去生命。那无知、懵懂的眼神,给我带来了非常大的震撼。”
程允荒表示,廖某宇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且结果严重,“我们相信人民法院会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有何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比交通肇事罪更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介绍,交通肇事罪是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了特定范围内的交通安全,通常有严重危害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
他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其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即使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只要行为具有达到一定的危险性即可构成犯罪。“从公诉机关的意见和公开信息来看,如果存在犯罪行为,法院作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采写:南都记者 薛凯莹
编辑:韦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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