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熙生物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直指九大券商的10 份研报围绕重组胶原企业进行所谓 "对比研究",构建 "透明质酸过时论" 的题材幻象,认为相关结论具有误导性。这场突如其来的行业纷争,引发市场各方关注。
据华熙生物披露,被点名的研报包括华泰证券、安信证券等四家券商的4份具体报告,以及其余6份研报,涉及的对比论述集中于重组胶原蛋白在美白抗衰、安全性等方面对透明质酸的所谓 "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华熙生物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的华泰证券,其发布的研报赫然在列。此外,有报道称华福证券、西部证券等部分被点名的研报已在WIND平台无法检索,南都·湾财社搜索发现,上述研报确实已经无法从WIND检索, 但仍存在于Choice平台。
华熙生物一次性点名了10份研究报告,那么这些研报的观点是否均出现了“误导市场”,在研报从生产到正式发布的过程中,合规又是否形同虚设?业内人士又如何看待研报的独立性?
华熙生物炮轰9大券商
有券商已经删除研报?
日前,华熙生物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名为《概念总在重演,科技永远向前》的文章,直指九大券商的10份研报。
在这篇文章中,华熙生物指出,为了营造比透明质酸产业更大的预期,围绕某重组胶原企业的研报中,出现了大量直接针对中国透明质酸产业的所谓“对比研究”,这些结论为误导性“,更是直言透明质酸“过时论”的兴起,本质上是一场由“浮躁资本”构建的题材幻象。
在“透明质酸过时的谎言从何而来”的论述部分中,华熙生物更是直接点名了四家券商的4份研报,包括华泰证券发布的《巨子生物 (2367 HK) 始于胶原,不止胶原》、安信证券发布的《巨子生物:国货胶原蛋白龙头,妆字号至III类械全方位覆盖》、国金证券发布的《重组胶原蛋白龙头,护肤业务高速增长、医美第二增长曲线可期》、西部证券发布的《科技为舟,引领胶原蛋白健康美学》。
华熙生物点名的4份研报,在表述中,并未直言“过时”二字,但强调了胶原蛋白在部分应用场景中效用和安全性强于透明质酸。
在上述4家券商的研报外,华熙生物还列举了其余6份研报的目录,合计共10篇研报,涉及9家券商。值得注意的是,华熙生物在谋求科创板上市时,华泰证券正是其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熙生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透露,华福证券、德邦证券、西部证券等已删除其在WIND上发布的“被点名”研报。
为了验证上述真实性,南都·湾财社进行了回测。由于华熙生物发布的文章中,并未有提及德邦证券的研报,因此湾财社无法获知所谓的德邦证券删除WIND研报是指的哪一篇研报,这一真实性无法验证。
至于,西部证券发布的《科技为舟,引领胶原蛋白健康美学》以及华福证券发布的《巨子生物(2367.HK)重组胶原蛋白领军者,紧握行业发展机遇》两篇研报,确实在WIND平台上无法搜索到相应结果。
为了验证上述研报是仅仅是无法通过wind证券进行搜索,还是已经做“全网删除”动作,湾财社进一步通过Choice进行搜索,结果显示,上述两篇研报仍然存在。不过,西部证券的研报需要申请白名单,方能看见。
矛盾争执背后的时间线
2022年多方压中胶原蛋白
在华熙生物的文章中对于这场“误导”的时间线判断为2022年:“2022年开始,随着资本市场不断追求新的公司题材,重组胶原蛋白概念被看似幸运地选中了。”
事实上,上述10份研报的发布时间确实是集中于2022年-2023年。根据Wind、Choice、iFind等研报发布平台,南都·湾财社梳理了10份研报的发布时间。
其中发布最早的是信达证券的《重组胶原蛋白龙头,壁垒与成长兼备—化妆品专题报告之巨子生物》,发布于2022年8月10日。发布时间最晚的是华泰证券的《巨子生物 (2367 HK) 始于胶原,不止胶原》,发布于2024年2月6日。
由于平安证券的《新消费研究之胶原蛋白行业:巨子生物(H01800.HK)》文章并未在上述3大研报平台搜索到,因此其发布时间无法获知。
在研报时间线之外,2022年同样是华熙生物自身进军“重组胶原蛋白”的重要时间点。2022年4月,华熙生物宣布以2.33亿元收购北京益而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而康生物”)51%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正式进军胶原蛋白产业领域。
在同年9月,华熙生物的一份2022年8月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华熙生物表示,“公司收购益而康 51%股权后,成为国内首个同时拥有重组人源胶原蛋白技术和动物源胶原蛋白提取双向全产业链布局的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华熙生物还强调道,“胶原蛋白的产业链逻辑:华熙生物的战略定位,是把胶原蛋白打造成继透明质酸后的第二个战略性生物活性物。”
从时间线上看,胶原蛋白概念在2022年不仅被资本市场选中为新的公司题材,同样也被华熙生物选中为重要战略方向。
九家券商都“误导市场”?
业内人士如何看待研报
华熙生物一次性点名了10份研究报告,涉事券商暂未对此作出回应。那么这些研报的观点是否均出现了“误导市场”,在研报从生产到正式发布的过程中,合规又是否形同虚设?
目前,对券商研报监管文件主要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该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
此外,为加强对证券分析师自律管理,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3年5月份,证监会曾向券商通报了2022年研究报告“双随机”的现场检查情况,共覆盖45家公司的300篇研报。彼时,通报显示现场检查发现三大典型问题:一是部分券商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三是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
就研报生产流程,一位曾在券商研究所从事过分析师工作的现投资经理向湾财社表示,分析师在撰写研报时,自身需要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如公开财报、行业数据库、权威机构统计等),并对关键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交叉验证。
此外,上述人士指出,研报在正式对外发布前,还需要进行质控合规审核。研究所会对研报的逻辑、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研究方法合规,同时也会检查是否存在夸大、虚假陈述或内幕信息泄露。此外,还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遗漏风险提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进行行业分析时,若涉及到竞品比较,上述人士强调道,通常分析师会分别阐述竞品各自优劣方面,并不会直接单方面站台某一产品。
对于行业中分析师是否存在有站台某一上市公司的情况,上述人士并没有给出直接的回答,他强调道,研报的核心观点需要逻辑自洽,证明分析师的结论符合基本事实,否则也无法得到市场的认可。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