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2025年7月4日A01版。
广东出台“19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严禁以考察等名义
变相实施涉企检查
严禁变相检查
观摩? NO!
督导? NO!
考察? NO!
调研? NO!
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
积极推进“无事不扰”
加快推行“亮码入企”
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旨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共包括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制度、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及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五大方面十九条。
其中,《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规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的管理。严禁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领域年度检查频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执行。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无事不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信用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证电子亮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要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接受监督机构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实施意见》全文请戳:
南都融媒出品
记者:卢婉珊
设计:郭红霞
编辑:潘欣 张静薇
制图:潘欣(即梦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