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官网发布《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称因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正当行为,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7月13日,上述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也有公众质疑校方处分依据不足、相关校规涉嫌违反上位法。
南都记者采访了解到,“拟处分”意味着对李某所谓“违纪处分”并未生效,李某某可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高校发布的校规等文件,应如何进行合法性监督?有学者对此表示,从目前实践来看,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附带性审查之外,高校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监督是不充分的。若涉及学生权益,也应当建立某种类似于备案审查的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能够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大连工业大学发布的处分公告。据学校官网
校方处分依据不足引质疑
7月8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发布公告,因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正当行为,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李某某是在2024年12月,在上海举行的反恐精英世界锦标赛(2024上海Major)期间,与CS赛场的外籍选手“Zeus”会面并发生关系。“Zeus”将与李某某的照片和视频晒在自己的粉丝群里。此事持续在互联网发酵。网友曝光了李某某的身份,且爆料称其当时有男朋友。截至目前,网上关于李某某的这些信息并未得到本人回应或证实。
校方对李某某的“开除学籍”处分依据援引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为,“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上述公告发布后,也有公众质疑校方处分依据不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告诉南都记者,教育部上述规定是“退学”的依据,“退学”不同于“开除”,且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完成学业”,显然与该学生属于“私德”问题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属于适用规范依据错误。就本校“违纪处分规定”而言,“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均是模糊语词,解释的弹性很大,不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且李某仅仅与外国人发生性关系与“有损国格”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对此不能进行扩大解释。
处分尚未生效,学生可行使陈述申辩权
上述公告中还提到,“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特此公告。”
韩旭表示,“拟处分”意味着对李某所谓“违纪处分”并未生效。对李某某的“开除”处分类似于一种行政处罚,处分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进行。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韩旭认为,面对汹涌的舆情,大连工业大学可能重新审视自己之前公告的“拟处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对李某某同学来说,可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最好采用书面方式。
此外,该公告直接将李某某姓名进行公开,也受到侵犯学生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质疑。韩旭表示,李某完全可以以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校内规范性文件外部监督缺位
事件发酵后,有网友发现大连工业大学校规中还有“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等条款。部分网友认为,学校有权制定校纪校规,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但也有观点认为,学生的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仅涉及道德层面,学校的管理边界值得讨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且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有法律学者认为,大连工业大学的校规严重违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的上位法,更粗暴干预在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高校发布的校规等文件,应如何进行合法性监督?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彦认为,对涉及学生权益的校规如何进行监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实践中已有一些制度安排。例如,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材料。实践中,章程的修改也需要报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核准。因此,作为高校治理最重要的规范,学校章程已被纳入到常态化监督机制之中。但学校章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外部监督,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林彦关注到,教育部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中对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提出要求,明确“健全校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机制,明确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具体办法。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及时修订和清理,编制现行有效文件清单。”
此外,一些高校在其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中,也明确了由“法治工作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等机构对校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从目前实践来看,除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附带性审查之外,高校校内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监督是不充分的。”林彦认为,虽然有观点认为,发布规范性文件是高校自主权的一部分,但若涉及学生权益,也应当建立某种类似于备案审查的监督机制,确保学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能够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但林彦也提到,高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如果仅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来审查,可能缺乏相应的审查能力,因此应当考虑构建分层的审查机制,如高校院系发文由学校审核,高校制定的文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