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了三起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件,涉及擅自组织旅游活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存入质量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保险业务员擅自组织旅游活动,被罚2.7万元
2025年3月20日,惠州市龙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在龙珠广场附近开展旅游包车执法检查,查获一个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公司组织的“澳门飞越南芽庄5晚6天(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5日)”旅游团队。
经查,该旅游团队现场无法提供签订的旅游合同,且无导游或领队陪同,游客对组团社也不了解。此次旅游的费用是通过该保险公司龙门县支公司保险业务员谭某某发起微信群收款。谭某某擅自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执法部门拟对其作出27000元的行政处罚。
假借“会员卡”揽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4年1月,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惠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惠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99元享乐卡会员”为噱头发展会员,推广旅游产品,为旅游活动提供咨询、招徕等相关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惠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旅游管理领域)序号第1项的规定,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并对该公司处以10100元罚款,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处以2100元罚款。
旅行社拒缴质保金,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2024年9月,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惠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或提交相应银行担保,且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惠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旅游管理领域)序号第31项的规定,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惠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