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在深圳一知名幼儿园摔伤眼睑,家长称查监控受阻

南都N视频APP · 奥一新闻
原创2026-03-14 19:04

近日,市民何先生向奥一新闻记者反映,2025年12月,其6岁的女儿在深圳实验幼儿园(侨香部)园内活动时受伤,左眼睑被缝数针,至今仍留有疤痕。何先生表示,事发后,园方虽同意承担基础医疗费用,但以事件“属意外”为由,未正式道歉并拒绝承担后续责任。

针对此事,奥一新闻记者已致电深圳实验幼儿园(侨香部)并发函询问深圳市教育局,但截至发稿时,双方均未予以回应。奥一新闻记者从相关部门处获悉,小孩确系是从园内搭建的设施上摔伤。

市民反映

6岁女儿在幼儿园活动中受伤

据何先生陈述,2025年12月22日上午,深圳实验幼儿园(侨香部)在户外活动时段组织幼儿进行大型积木搭建活动,其女儿在攀爬已搭建的大型积木时摔落并磕碰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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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接受手术时的画面。受访者供图

何先生提供的深圳市儿童医院门诊病历显示,检查结果为“左眼睑皮肤裂伤,长约2-3cm,深及轮匝肌”,诊断为“眼睑裂伤”,已接受眼睑结膜裂伤缝合处理。何先生表示,虽然伤口已拆线,但医生告知疤痕恢复情况仍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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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儿童医院出具的就诊病历显示女童“左眼睑皮肤裂伤”。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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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女童左眼睑处的疤痕。受访者供图

另据何先生反映,事发后他多次与园方沟通。园方虽同意承担基础医疗费用,但仍将事件定性为“意外”,拒绝正式道歉及承担后续相关责任。

监控录像的查看范围是另一争议点。何先生称,园方目前仅同意其查看事发前后数十秒的片段,孩子妈妈随后也只被允许观看了1分多钟的录像。当家长提出查看更完整监控的请求时,园方人员回应称“园内还有其他小朋友,为保护他人隐私,不方便提供”。

“查阅当天上午的完整监控,应该是正当合理的诉求。”何先生认为,园方仅同意查看有限的片段,仍未能充分保障其作为监护人的知情权。目前,其已尝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事件仍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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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实验幼儿园成立于1988年,直属于深圳市教育局管理,是深圳市首批省一级幼儿园,现有百花部和侨香部两个园区。侨香部位于安托山七路侨香村21栋。

近日,深圳实验幼儿园(侨香部)工作人员联系记者,表示已获悉相关采访诉求,但园方目前不便接受采访。奥一新闻记者就此事向深圳市教育局发函核实情况,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律师

除基础医疗费外

家长可向园方主张其他赔偿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子昂律师认为,关于园方“意外”的主张能否免除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幼儿园有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应急预案。对于组织户外大型积木活动,园方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现场看护。园方主张是“意外”,但在法律上,“意外”通常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此类活动中的摔伤风险是应当预见且可以通过更严密的措施避免的。所以,园方很可能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意外”的主张很难成立,不能免除其责任。

对于监护人是否有权申请查阅关联监控,张子昂表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安全以外的目的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复制、调取,但“因本人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除外。监护人为了查明子女受伤原因,完全符合“因本人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有权申请查阅。园方仅提供时长有限的片段,显然无法反映活动组织、现场看护等全貌,这涉嫌不合理地限制和阻碍了监护人的知情权,不符合条例精神。

关于监控录像的保管义务,张子昂指出,园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这不仅是一般性的管理要求,在发生纠纷时更是法定的义务。法定保存期限90天是最低要求,并非自动删除的“豁免令”。如果该监控是解决当前纠纷的关键证据,园方在知晓纠纷存在的情况下,必须继续保存,直至纠纷解决或相关机关调取完毕。如果园方在纠纷未决时擅自删除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推定对方(家长)关于该证据内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法庭可能会采纳家长关于园方存在过错的主张。此外,这还可能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面临罚款等司法处罚。

张子昂进一步说明,除基础医疗费外,家长完全可以就后续治疗、美容修复及精神损害向园方主张赔偿。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前所述,园方很难证明这一点。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以及合理的整容费等。面部疤痕对儿童造成的明显精神痛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刘正方

编辑:刘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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