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惠州)官网披露,惠州英格威车业有限公司因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被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监处罚〔2026〕363 号)显示,惠州英格威车业有限公司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英格威车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罚款29301元,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罚没款合计30705元。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黎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