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串通投标被揭穿,650万元货款还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判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6-10-20 11:05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高甜甜  若串通投标导致合同无效,已交付的货物如何处理?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因串通投标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对工程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乙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双方据此签订了工程物资采购框架合同。

2022年至2023年,双方发生上百笔采购交易,乙公司陆续供货,然而甲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有650万元未支付。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5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等。

诉讼中,甲公司辩称乙公司与另一投标单位丙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理由包括:两公司在案涉项目投标中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性;乙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记载地址与丙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地址相同;两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于同日作出;两公司的“投标廉洁承诺书”“投标偏差表”“企业基本情况”等章节版式及内容基本一致。

据此,甲公司主张案涉采购框架合同及据此形成的相关买卖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补偿货款650万元;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乙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依法可视为串通投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赵岚认为,串通投标不仅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竞争秩序,还可能直接影响后续合同的效力。

首先,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依法可视为串通投标,据此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的投标文件所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记载乙公司的地址与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证地址一致,乙丙两公司投标文件作出时间一致、部分章节的内容及版本设计也基本一致,可认定两公司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串通投标。

据此,采购框架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乙公司主张甲公司依据采购框架合同发送案涉订单,部分订单单独签订买卖合同,故相应买卖合同亦是无效合同。

其次,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能继续主张违约金等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

案涉合同因违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虽然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取得的货物无需支付货款。

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招投标程序违法而被认定无效,但乙公司已经交付货物,甲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已投入实际使用,客观上不能返还,且双方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进行了议价,甲公司的招标行为并未受到限制,也并无证据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价格向乙公司补偿对应的货款。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货款65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为有效规制串通投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六类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本案中,两家参与投标的公司在公司地址、参与人员、投标文件内容、产品参数及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多处异常,足以认定构成串通投标,因串通投标而签订的合同将归于无效。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诚信展开招标投标活动,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取交易机会,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南都N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