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个人犯罪,不等于保险公司可以置身事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一起涉老典型案例中,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曹某以“保单理财”“返利分红”为幌子,通过代操作手机、收取现金等方式骗取71岁的宫某数十万元。
刑事退赔未果后,宫某起诉承保保险公司。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员、业务流程、单证资料负有审慎管理义务,不能以形式化规章替代实质管控,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判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在保险法修订推进、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临近落地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正在从试图借“代理关系”切割风险的辩护空间,转变为必须以实质管控证明尽责的必答题。
从“个人犯罪”到“机构担责”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披露,该案是典型的保险代理人利用身份背书实施涉老诈骗案件。2018至2022年间,曹某以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展业,以高收益理财、保险返利为诱饵,虚构投资收益事实取得老人信任,再通过“代操作手机转账”“直接收取现金”等方式持续骗取资金,造成宫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曹某诈骗罪刑事判决生效后,宫某未能追回款项,遂提起民事诉讼。宫某认为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疏于监管,对于保险代理员的诈骗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保险公司则抗辩其与曹某仅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已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尽到基础管理义务,代理人个人犯罪行为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代理人已经获刑,受害人刑事退赔未果,还能否起诉保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对保险代理员、业务流程、单证资料的审慎管理与风险防控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代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存在缺位,其管理过错与宫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损失,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最终判决并未将责任全数转嫁给机构,亦未否定老年人自身应具备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其重点在于纠正一种“免责误区”,即认为只要规章上墙、合同签过、代理关系存在,机构即可对一线销售行为置身事外。
法官表示,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需要承担常态化、实质性的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责任,不能以简单制定规则替代落地管控,破除“免责误区”。
“代理关系”不是免责挡箭牌
“很多保险公司在涉代理人欺诈案件中,抗辩理由是‘我们只是代理关系,代理人不是员工’。这个抗辩逻辑本身在法律上并非完全不能成立。”受访律师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签署《保险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按照《民法典》《保险法》代理规则,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代理人故意欺诈、越权收款、私设“理财”等明显超出授权的行为,仍可能由其个人承担刑责;公司责任成立与否,取决于其管理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设计代理制度,本意是平衡展业需求与权责约束,不是让保险公司把销售风险全部外包出去。有律师进一步解释称,近年涉老保险纠纷集中出现同类特征:代理人长期代客操作、收取现金、承诺合同外高收益,这些都是保险公司风控系统应当预警的异常信号,一旦机构放任这类行为持续发生,司法就会认定机构存在管理过错。
同类纠纷并不鲜见。2021年,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某向王先生推销人寿保险,承诺缴11万元一年后还本付息并先付1万元利息,实际合同约定缴费期十年。一年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本金时被拒,便诉至法院。
202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王先生保险费10万元。
法院明确: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属有权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承受。判决作出后,朝阳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工作的管理,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保障回访机制的实际效果。
记者留意到,正在推进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一章中实质变化集中于几个关键节点:表见代理下的保险人责任、代销合规的边界,以及中介违规向保险人的责任回溯。
修订方向被普遍期待进一步强化人员委托管理、销售适当性、违规责任回溯与机构退出机制。有业内分析表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代理管理上的责任将更可能从“道德义务”转化为可量化、可追责、可赔偿的法律义务。
行业正经历“从罚到治”的转向
个案裁判解决的是“已经出事之后谁来赔”,监管的重心则正在“从事后处罚向事前规范前移”。
据企业预警通统计,截至2026年10月19日,今年以来保险机构总公司共被处罚28次,较上年同期的35次下降20%;但处罚事由更集中、更具体,信息披露违规与销售行为违规成为两大高发领域。前者合计10次,多指向虚列费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不一致等“业财数据不真实”;后者合计9次,较集中的事由是“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利益”。
处罚次数下降,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相反,规则正在向事前移动。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同类业务、相同标准”为原则,整合散落各处的信息披露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审议通过《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建立可量化、可追溯、分级分类管理的销售人员信用评价机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过去主要靠罚单形成震慑,如今更强调用规则把问题挡在发生之前,监管重心从“管机构”进一步走向“管到人”。
10月19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丁向群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必须增强防控的前瞻性、精准性;将完善处置机制、充实化险资源,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推动风险持续收敛;同时会同各方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对跨地区跨部门和新业态新产品金融活动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实现全覆盖、无例外。
在法治建设上,丁向群特别提到,金融法、银监法、保险法等立法修法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下一步将围绕机构与第三方合作、网络安全等新情况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并严肃查处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关键事、关键行为,让监管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她还强调,通过“报行合一”、专项治理等整治无序竞争已有积极成效,但无序竞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要强化理念纠偏和行为纠治,督促机构摒弃规模情结,严肃治理不合规营销行为,严厉惩治金融“黑灰产”。
对保险机构而言,合规正在从单纯成本支出,转变为长期竞争力。统一信息披露规则、销售人员信用档案落地后,依靠虚列费用、合同外返利换取保费规模的操作空间持续收窄。回归客户真实保障需求,做实代理人全流程管控,才是构建长期客户信任的根基。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管玉慧
出品:南都金融与行业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