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纳入失信名单者可有1~3月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原创
原创2020-01-02 11:32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宽限期。同时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1.JPG

发布会现场

《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几类不釆取惩戒措施的情形。其中提到,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意见》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

此外,《意见》还明确,对于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任国庆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最高法出新规:坚决纠正超标查封、乱查封

4
对这篇文章有想法?跟我聊聊吧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