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12年首次修订,罚款上限拟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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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1-02 19:44

南都讯 新年假日复工第一天,市场监管总局释放重磅消息。《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南都记者关注到,这也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时隔12年首次迎来修订。据悉,此次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拟出重拳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回应外界关切。其中针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类垄断行为拟定规制新规,尤其是垄断协议,达成并未实施的,仍可处以5000万以下罚款,这相较于现行法律规定达成但未实施仅处以50万以下罚款,惩治力度大大增强。 

达成垄断协议未实施最高顶格处罚5000万 

据现行法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 

按照现行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以50万以下罚款。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拟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以5000万以下罚款。 

此外,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以往50万元以下罚款拟修改为处以五百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可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增加对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力度。 

据悉,经营者集中即企业合并或兼并行为,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要实施集中需提前向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经申报批准的不得集中。 

按照现行法规定,针对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未经申报批准就实施集中的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力度要远超过现行法的惩罚力度。此外,执法机构还可根据实施集中的具体情形责令停止集中,附加条件减少集中的影响或者令其恢复至集中前状态。 

此外,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仍维持现行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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