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家中自杀学校判赔14万!法院认为通知家长带离学校存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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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1-06 13:41

近日,根据裁判文书网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一起由学生跳楼引发的家长与学校间的民事纠纷案得到了终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被告人的上诉请求驳回维持原判。学校和家长分别承担分别承担15%、85%的责任,学校赔偿家长损失142656元。

根据判决书,2018年4月8日凌晨,徐州市矿大实验学校的13岁女生韩某某于家中跳楼自杀。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2月28日开始,学校老师多次像韩某某家长反映孩子存在在数学课上走神、作业未及时完成的情况。2018年3月1日,韩某某父亲向老师反馈孩子眼睛有弱视和散光问题,希望往前调座位。之后老师回复考虑到高矮排列和其他同学情况,座位一般是大考后变动,韩某某可以坐到最前排。2018年4月2日至4日,老师告诉家长韩某某有作业没及时完成、抄作业的情况,按照班规是要回家反思的。4月2日韩某某被老师要求由家长提前带回家完成作业。此后就是学校组织的春游与清明假期。4月4日晚上家长将韩某,某关在门外思过一小时,4月5日全家禁食一天。2018年4月7日晚上,韩某某父亲担心韩某某半夜两三点起来看小说,把家里电闸拉下来。4月8日凌晨4时,韩某某跳楼自杀。

韩某某家长认为,学校让孩子上课时自己搬凳子坐在前排过道,没有安排课桌或能够写字的板凳,导致她无法同其他学生一起进行测验等习题的学习,也和班级其他同学形成对比,对她的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学校至少应该承担40%的责任。

学校则辩称,对韩某某的位置安排是在她近视情况下针对现有条件作的最好安排。韩某某是在家中跳楼身亡的,不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在清明节放假期间韩某某家长对韩某某采取打骂、罚站、禁食、断电等不当的教育方式,其应当对韩某某的身亡负责。

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韩某某生前两三个月内因视力等问题,出现课堂学习状态不佳和作业不能及时完成的情况,受到了老师、父母的批评,心理压力较大。在清明节放假期间,父母对韩某某采取打骂、罚站、禁食、断电的不当管教方式,再加上韩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差、没有正确的生命观,才引发事故。韩某某本人及其父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学校老师让因韩某某没有完成作业让家长带其提前离校的行为,违反学校对课程安排、放学时间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未能全面考虑到韩某某作为未成年人自尊心强、心理承受力有限的情况,存在一定过失。另外,对于座位调整的问题,法院认为这属于主观臆断,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综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学校方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家长损失142656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周斐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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