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消息: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原反贪局局长吴长智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吴长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长智在担任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及副检察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案件查办、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07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长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长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且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司法
公开简历显示,吴长智,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吉林磐石人,16岁就参加工作。曾任吉林市中院政治部主任、桦甸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
2005年3月份,吴长智到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学习。2006年9月起,开始在吉林市委组织部工作。2011年1月,他调任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年后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16年11月,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18年11月,吴长智被查,2019年4月被通报“双开”。经查,吴长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用车辆,违规借用住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影响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提拔他的上司杨克勤也被查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吴长智定罪量刑时认定, 吴长智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且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吴长智到底检举揭发了谁呢?政道君查询发现,在吴长智之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谢茂田也被查。
谢茂田被指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加重企业负担;违规发包工程、违规挪用办公经费、违规干预工程款结算;以及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他“长期与商人不当交往,官商勾结,‘亲清不分’,称兄道弟,沆瀣一气,自甘堕落为被‘围猎’对象;大搞权钱交易,亦官亦商,将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
吴长智和谢茂田二人渊源颇深。两人除了同为省检的同僚外,还都做过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前后任的关系。两人还都是吉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杨克勤的副手,杨克勤在吉林省检察院主政七年,先后提拔了吴长智与谢茂田,两人落马后,杨克勤2019年7月份也被查。
杨克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位被查办的在职省级检察院检察长。他曾在中央政法委干了18年,曾参与立案查处了前上司周永康、周本顺,而且检务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举措,以改革者的形象示人。吴长智正是在杨克勤担任吉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上,被提拔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之后又更进一步,担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吴长智简历
吴长智,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吉林磐石人,1978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1999年12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
2001年10月,任桦甸市委副书记;
2004年3月,任桦甸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5年3月,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学生;
2006年9月,任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2007年8月,任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正处长级);
2011年1月,任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4年1月,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2016年11月,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资料来源:吉林省纪检监察官网
编辑: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