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因身体不适下班回宿舍休息,次日发现在宿舍死亡。家属和公司就该男子是否属于工伤死亡产生争议,在调解员和社区法律顾问介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商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共计36万元。律师认为,该男子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商某次日被发现在宿舍死亡
家属与公司方就工伤死亡产生争议
据介绍,死者商某系楼村社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13日下午,商某因身体不适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于14日被发现在宿舍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为2019年12月14日零时猝死,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商某家属与公司方就商某是否属于工伤死亡产生争议。
家属认为,商某死亡时间虽是下班期间,但公司方在员工工作强度安排和关心照顾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公司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公司方则认为商某之死并非发生在工作期间,且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证明其死亡原因与公司有关,在非因公死亡赔偿的基础上,愿意在合理范围内对家属进行补偿。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死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和社区法律顾问介入
家属和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和社区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多次调解,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意愿,调整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一方面,向死者家属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表示理解家属悲痛的心情,但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希望公司能充分考虑死者家属的心情及经济条件,从人道主义角度考出发,根据公司的经济实力给予相应的补偿。
据介绍,通过释法明理和入情入理的疏导,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商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死亡,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非因工死亡补偿款共计36万元。至此,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律师:商某猝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认为,是否工伤应由人社局认定,而且工伤通常是在工作或者履行职责发生,或者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如果是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也非工作岗位上猝死,一般认不属于工伤范围。
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俗称“三工”。本案中,商某已离开单位回到家中,属于正常睡眠时间,并不是工作中的短暂休息,所以,不符合工作时间的要素;其次,家是员工上班前下班后休息及自由活动场所,并非工作场所,也不符合工作场所的要素;最后,商某在正常休息睡眠情况下发病猝死,不属于工作原因。综上,商某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采写:南都记者陈蓉 通讯员梁永康 罗家瑜 甘永康
编辑: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