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助于减轻家庭日益繁重的育儿负担。据中国政府网1月6日消息,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四部门日前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
国家卫健委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司解读指出,《办法》出台对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三类托育机构注册登记部门
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老一小”中的“一小”问题也突出。仅以3岁以下婴幼儿为例,国家卫健委去年数据显示已有约5000万,而婴幼儿入托率仅为4.1%,近八成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普遍很重,非常需要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并提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此次印发的《办法》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同时明确了三类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托育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办法》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可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按有关规定开展情况核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引导托育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办法》要求。
此外,《办法》还强调,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婴幼儿照顾“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托育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一直很突出,滋生了类似天价亲子早教园的现象。南都记者注意到,自去年以来,我国加大了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力度。
近日,国家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指出,2020年是托育发展的元年,要坚持中国标准,打造中国品牌,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司在解读时指出,《办法》出台对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重视托育机构的发展,并不是说家庭托育工作不再重要。
杨文庄强调,托育工作要坚持家庭为主,持续提升家庭成员的素质能力。同时还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持社会力量参加托育事业建设,全社会要大力支持,合力解决困难问题,创造有利于孩子安全、高质量成长的好环境,致力于健康中国建设。
去年出台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重点要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采写:南都记者胡明山
编辑:林嘉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