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广州医疗救助办法实施,困难群众、因病返贫都可纳入救助对象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广州
原创2020-01-10 15:27

见义勇为时遭到人身伤害,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规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还可经批准后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南都记者10日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新修订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实施。《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增加退役军人事务、政务服务、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实施医疗救助;并结合街(镇)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协同办理”集成服务要求,完善了医疗救助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审批程序优化后,全城可以通办医疗救助申请

据悉,近年来,广州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降低救助门槛,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医疗救助综合平台已实现综合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多个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省、市的医保结算平台实时对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本实现了全城通办及“一站式”结算服务,医疗救助水平居全国前列。2019年1月至12月,全市共实施医疗救助123.63万人次、6.26亿元,医疗救助在强化医疗保障、筑牢民生底线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受理申请、审核认定和资助参保程序,减少并规范申请资料。如与委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资料相同的,全部合并,仅收取一份,并无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缴费记录等相关资料。

广州在2019年9月实施医疗救助全城通办试点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所有救助申请人均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在救助对象范围方面,本次修订结合实际情况,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遗属纳入困难群众救助对象,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兜底作用。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立医疗救助金预付款制度,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及时到账,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加强信息化管理,有效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救助管理效率;增加了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需入户调查和公示相关规定,强化救助监督机制,体现救助公平性;同时按照上位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规定表述。

困难群众、因病返贫人员都可纳入救助对象

根据新近制定、实施的《办法》。广州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困难群众和其他人员。其中困难群众包含以下人员:

(一)由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证件的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低保”人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下称“低收入”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由残联认定的,持有二代残疾证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本市户籍优抚对象;

(四)由公安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五)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六)由教育部门认定的,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其他人员包含以下人员:

(一)本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的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二)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

(四)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

(五)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

广州市医疗救助咨询电话:020-81499908。


各类人员救助标准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类型

(一)低保、低收入、孤儿、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享受资助参保、普通门诊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包括住院、门诊单病种、门特项目医疗救助)、补充医疗救助待遇。

(二)本市户籍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可享受资助参保、基本医疗救助(包括住院、门诊单病种、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待遇

(一)资助参保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普通门诊医疗救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季度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当季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单病种、门特、住院医疗救助

在一个医疗救助年度内,医疗救助金对困难群众住院、指定单病种及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1)单病种、门特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①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②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的,其他困难群众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③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标准的费用以及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下同),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元,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每病种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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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交住院押金,医疗救助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①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③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5%。

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5%。

(四)补充医疗救助待遇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护工费用每日不超过120元;

(2)低保、低收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救助: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3)补充医疗救助每一自然年度最高限额为2万元,补充医疗救助不计入救助对象本年度医疗救助累计金额。

温馨提示: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的起止时间一致。

*救助对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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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一、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经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其他人员医疗救助。

1.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总收入的40%; 

2. 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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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救助待遇

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累计按以下比例分段给予救助:

(一)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

(二)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

每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采写:南都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张艳雁 

编辑:任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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