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称《公报》)发布,提出将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下称《条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现行《条例》颁布于2004年,是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分5章:总则、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责任追究、附则,共38条。时隔16年,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再度修订。
据《条例》第一条,制定《条例》是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条例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条例》在此前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
现行《条例》还对各级纪检机关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例如,《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公报》显示,要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
文\宋承翰 胡明山 发自北京
编辑: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