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情、不服从防控隔离措施安排,可能涉嫌触犯几种犯罪!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中山
原创2020-02-05 11:46

南都讯 记者萧倩苑 在2月5日上午,中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第十次新闻发布会上,中山市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杨戈就隐瞒疫情地接触史,不服从防控隔离措施安排的,根据行为的具体的不同情况和危害后果,可能涉嫌触犯的几种犯罪,介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微信图片_20200205100341.jpg

一、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有上述第四项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上述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罪名为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既使没有发热咳嗽症状,但故意隐瞒来自疫区事实不申报,没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侯玉晓

南都N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