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不断发展,广大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或将面临各类同疫情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国际贸易纠纷及外国更为严格的检验检疫等挑战。为帮助东莞企业妥善应对这些潜在的风险,东莞市商务局联合专业机构,将推出系列专刊,结合企业关注的问题,提出应对建议,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
问题一:无法按时交货怎么办?
对于此类潜在纠纷,建议企业一定要做好充分沟通工作。
首先,如果疫情影响到合同的按时履行,但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积极与客户沟通和协商变更合同,例如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
其次,如果沟通后企业受疫情影响依旧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或未就合同的变更同客户达成一致,企业应当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避免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尽管采取了以上措施,也难免会产生纠纷,此时,企业可以采用“不可抗力”为理由进行抗辩。法律界普遍认为,无论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此次疫情均已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此,我们的企业可以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出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有了不可抗力证明就一劳永逸,还需要结合自身所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处理。比如,只有当疫情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当事方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关责任。具体是否可以免责,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期限等具体约定进行分析确认。
问题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日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发布通告,企业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申请链接:https://www.rzccpit.com/titleCertificate.html。中国贸促会的这一通告认可此次疫情应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需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所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仅仅能作为不可抗力情形的补充证明,最终需根据企业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认定。
鉴于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中国法律,如果是跨国贸易和投资合同还有可能涉及境外多国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讨论这个问题时首先要判断合同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然后再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来做具体分析。
问题三:是否可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冠状病毒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并非当然赋予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力。
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涉疫情案件时,不会一概支持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而是会根据疫情对涉案合同的影响来进行个案判定。对于那些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暂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一般会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那些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才可能会判决解除合同。
问题四:新冠状病毒疫情“不可抗力”事件赔偿损失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如何确定?
我们认为,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债务人只是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不负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根据“比例原则”,判令债务人部分免责。而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时间起止点,可以考虑两个时间点:其一为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其二为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日。
参照此前相关判例,法院今后在审理涉疫情案件时,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会积极考虑,对于债务人在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给付义务进行减免。在确定疫情受影响起止期间时,不会拘泥于官方对疫情所发布禁令的期间,而是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问题五: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证据要求是什么?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条规定了债务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应负的通知义务和证据的提供义务。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债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同时也应提供证明材料,用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情况。
我们建议,对疫情期间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应做好记录或提前进行证据固定,从而能更好的完成对不可抗力事件举证义务,有利于避免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问题六:无法出国参展怎么办?
此时首先可以考虑派境外代理人参展。比如公司是否在展出过当地有员工可以参加;或者在展出国是否有关系较好的商业合伙伙伴。
如果不可行,不得不退出展会,则要详细阅读展会合同,看一下适用法律和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相关约定合理的,建议同展会主办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约定不合理或者对目前此类疫情情况没有约定,则建议企业向展会主办方正式发函,附上相关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告知主办方,申请退款。如果对方退款政策很不合理,则可以由律师发律师函帮助交涉。
问题七:买方拒收货物怎么办?
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果对方坚持,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敦促收货付款。
若发生买家拖欠或拒收风险,建议企业可以及时寻求中国信保的帮助,由中国信保代表中国企业向海外买家发起追讨,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如有更多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可联系商务局涉外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岚律师 13929267027 lilan@jtnfa.com
符欣律师 13911825829 fuxin@jtnfa.com
徐铮律师 18611138523 xuzheng@jtnfa.com
采写 南都记者 梁锦弟 通讯员 商宣
编辑:刘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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