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洪湖市一药房因涉嫌哄抬物价,将进价0.6元/只的一次性口罩按1元/只销售,随后被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余元,并罚款人民币四万余元一事引起关注。
2月12日,洪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南都记者介绍,该药房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中不仅包括该批次一次性劳保口罩,还包括药房销售的3D立体防霾口罩及一次性医用口罩时的违法所得,均涉嫌哄抬价格。洪湖市委宣传部通报,该药房违反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
对此,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布的干预商品价格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他认为,“执法的枪口应该抬高五厘米。”
湖北规定疫情相关商品购销差价额超过15%,构成哄抬价格
2月12日,洪湖市委宣传部通报,1月28日,因接到消费者投诉,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根据《指导意见》,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洪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为,销售总量*(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15%)-总成本;其中购销差价额在15%以内的属于该药店的合法所得。
据上述负责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经查,1月23日该药店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44000只,该口罩没有中文标识,其中38000只用于销售。购进价格每只0.6元,购进金额22800元。销售价格每只1元,销售金额38000元。该批次口罩运费为440元,力资费200元(没有票据)。违法所得11140元。
1月28日该药店购进3D立体防霾口罩1200只,执行标准是GB2626-2006,于1月31日销售完毕。购进价格每只11元,购进金额13200元。销售价格每只15元,销售金额18000元。该批次口罩运费300元(没有票据)。违法所得2520元。
此外,1月21日该药店调拨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只,于1月22日销售完毕。购进价格每只1.5元,购进金额3000元。销售价格每只2元,销售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550元。该药店销售上述口罩违法所得共计14210元。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该药店的行为依据《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应必须从严从快处理。
2月9日,洪湖市委宣传部通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调查终结,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律师: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布的干预商品价格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执法的枪口应该抬高五厘米。”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告诉南都记者,口罩的短缺的根本原因是市场需求大而供应量少。在政府沒有实施价格干预之前,口罩出现价格波动,或者涨价是市场的正常规律。越是在疫情管控期间,政府部门越要依法管控,一方面要打击哄抬防疫用品价格行为,制止经营者牟取暴利,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价格干预不伤害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积极性,让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他指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如果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布的干预商品价格规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对南都记者表示。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黄莉玲 李玲 向雪妮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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