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防控期间购买发烧、咳嗽类药品,需登记身份证、住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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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2-21 13:45

南都讯 记者杨丽云  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留死角,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购买发烧咳嗽类药品均实行实名制登记,药店必须核实并记录购药者居民身份证、具体住址及联系电话三项基础性信息。切实发挥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岗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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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对于购买发烧、咳嗽类药品的市民群众应进行实名制登记

市民购买发烧、咳嗽类药品

要登记身份证、住址及电话

日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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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留死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要求各单位、企业应配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体温超过37.3℃的人员,应劝其居家隔离观察,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同时,要求药店对于购买发烧、咳嗽类药品的市民群众应进行实名制登记,核实并记录购药者居民身份证、具体住址及联系电话三项基础性信息。对于“四类人员”,还应及时报告当地社区由街道村(居)干部、医务人员、基层民警组成的“三人工作小组”,一并记录报告人及接收人信息。

四类人员:

  • 有发热症状(超过37.3℃)的人员

  • 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

  • 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 与14天内来粤的湖北或温州人员以及14天内曾到过湖北、温州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药店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减轻基层信息统计分析上报的工作压力

为便利药店登记,及时收集“疫情线索”人员信息,此前2月13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发了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启用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全省零售药店在2月12日12时前通过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完成注册并登记使用。

该系统不仅能实时精准收集“疫情线索”人员信息,还大大减轻了基层信息统计分析上报的工作压力,确保了信息登记报告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完整准确,且达到了无缝衔接、反馈闭环的效果,确保了“疫情线索”人员的及时处置。

编辑:陈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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