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发布《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据了解,《办法》共32条,主要从职业荣誉、伤亡抚恤、救助基金、社会优待、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人员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安置、福利待遇、经费保障、教育培训、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办法》在平移部队原有保障政策和落实国家对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进行了融合、细化和延伸,具有涵盖内容范围广、新旧政策融合好、落地执行操作性强等特点。
为消防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向烈士发放褒扬金、抚恤金
伤亡抚恤保障方面,《办法》规定,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此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职业荣誉方面,《办法》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随队家属可优先落户,改善住房困难问题
据悉,《办法》涵盖了人员落户、子女教育、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就业创业等社会优待保障内容。
人员落户与子女教育方面,《办法》显示,经批准随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由驻地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此外,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
住房保障方面,各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看病就医方面,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省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交通出行方面,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此外,上述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就业创业方面,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采写:南都记者 王瑜玲 马辉 通讯员 粤消宣
编辑:任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