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医生刘文雄在家猝死未获工伤认定,此前一直战斗在抗疫一线一事持续引发舆论关注。2月28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此事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不予认定工伤是如何作出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抗疫期间的工伤认定有哪些特殊之处?此前是否有类似案例?南都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及多位律师。
一问: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如何作出的?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2月13日5时30分许,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后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2月26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回应此事始末,其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该负责人表示,刘文雄医生去世后,其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在法定的时间内送达。
该负责人称,决定书送达后,刘文雄家属对其不认可。决定书中已告知,如对决定不服,可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月28日,仙桃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2月27日,此事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该局将提供所掌握的关于此事的资料,配合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由仙桃市司法局负责,2月28日下午,仙桃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已有相关人员在处理此事。
二问:不予认定工伤是否合规?
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中写明,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刘文雄一直战斗在门诊防疫一线,筛查疑似患者,累计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去世前,刘文雄已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加治疗。2月12日22时,仍有患者电话问诊。
因此,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作出后,引起舆论热议。2月26日,仙桃市人社局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的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符合规定的。
上述负责人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得比较严谨,人社部对工伤认定也有相关文件,“我们是严格按照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来的,按照流程,我们做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南都记者注意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针对刘文雄医生的工伤认定一事,多位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刘文雄医生的情况,认定工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刘文雄医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情形。
沈斌倜告诉南都记者,工伤认定是一个比较严谨的过程,是不允许有很多想象空间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沈斌倜认为,法律往往存在滞后性,针对新冠肺炎防疫工作的特殊情况,可以对法律提出一些建议。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叶青则认为,结合刘文雄的岗位职责和履职表现,以及一线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他是因一直、未间断地执行防疫任务而发病去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叶青向南都记者表示,刘文雄医生去世前一直在抗疫一线超负荷工作,即使身体已出现不适也没有休息并治疗,应足以认为其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问:抗疫期间的工伤认定有何特殊之处?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工作等七方面举措。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医务人员工伤认定有何特殊之处?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沈斌倜律师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仙桃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在抗疫的特殊时期,对于一线医生“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可以放宽。
“抗疫时期,刘文雄经常在家中、深夜时也接到患者电话,基本处于随时待命状况。这种情况下,在家突发疾病身亡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对医生而言不太公平。”沈斌倜表示。
沈斌倜呼吁,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期,该事件在相关领域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因此在认定上需要慎重。“人社局认定需要符合严格的认定标准,如果认定刘文雄为工伤,是对目前条款的很大突破,建议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于人社局,法院会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延伸:教师加班后在家猝死 最高法裁定视为工伤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亦有在家突发疾病身亡后,引发工伤认定争议的事例。
2011年11月15日,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突发心肌梗塞猝死于家中,此前连夜加班。海南省省市两级人社部门均不认定冯芳弟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9日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法院认为,虽然冯芳弟在家中死亡,但经查明,冯芳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上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是否能够认定冯芳弟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上述裁定书中提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裁定书中称,“为了单位的利益,(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采写:南都记者 詹晨枫 见习记者 周斐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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