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涉疫情犯罪典型案例公布!有人虚构卖口罩信息骗得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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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2-28 21:44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韦磊 严然 2月27日,广东检察机集中起诉了15件涉疫情刑事案件,并筛选发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自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为保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各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确保全省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加大打击涉疫情犯罪工作力度。截至2月27日,广东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759件,受理审查逮捕279件306人,批准逮捕255件276人,不批准逮捕5件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64件187人,起诉135件148人,不起诉1件1人,法院已判决67件73人。 

典型案例一
购入6.9万多个假“飘安”口罩 男子通过朋友圈售卖被公诉 

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披露,2020年1月24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未经“飘安”牌商标持有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资质,明知销售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陆续通过“闲鱼”网、微信等方式向陈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以102100元的价格购进“飘安”牌医用口罩69600个,并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联系等方式将上述“飘安”牌口罩全部出售。 

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核实口罩为假货且可以撤回快递货物的情况下,不仅不向快递撤回发送给客户的口罩,而且继续向陈某、李某某购买口罩。2月1日,民警对侯某某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某通讯器材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准备快递给客户的“飘安”牌口罩740个。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涉案的“飘安”牌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商品。

2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侯某某予以刑事拘留。2月14日,花都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侯某某。2月17日,花都区检察院对侯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5日,花都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7日,花都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侯某某提起公诉。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二
男子为筹赌资 虚构卖口罩信息骗得200多万 

2020年1月25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为筹集赌资,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发布贩卖口罩的假信息,引诱被害人向其购买口罩骗取货款。于2020年1月26日至2月6日期间,张某某以上述手段先后骗得13名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均被张某某用于赌博输光。

2月7日,张某某被揭阳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提出了引导侦查取证的相关建议。同月21日,普宁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某。次日,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27日,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三
买一堆蛇回家泡酒 男子涉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公诉 

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浛洸市场附近小巷向一名男子购买了2只鸟类与20条蛇类野生动物,并将这些野生动物带回家中用于泡酒;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英德市大湾镇工地上向一名男子购买了8只竹鸡,2只雉鸡,2只山兔等野生动物,将这些野生动物带回家中放进冰箱冷藏。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对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时,起获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 

经广东省清远市林业局鉴定,李某某于2015年1月购买的蛇为1条滑鼠蛇、5条金环蛇、2条银环蛇、5条舟山眼镜蛇、1条眼镜王蛇、6条灰鼠蛇、1只草鸮,1只小鸦鹃,其中蛇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草鸮与小鸦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李某某于2019年12月购买的动物为8只灰胸竹鸡、2只雉鸡、2只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今年2月8日,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2月25日,英德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7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法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四
用“门套”、网等工具捕鸟捕兔 梅州男子涉非法狩猎罪被公诉 

根据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梅州市为禁猎区,禁猎期5年。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大坪镇某村的柿子树下,用电子诱捕装置、“门套”、捕鸟网等工具进行捕鸟,并在附近山岗上用老鼠夹捕捉野兔。

12月12日,公安人员依法对张某某位于梅县区大坪镇某村的家里进行搜查,从其家里查获捕鸟工具“门套”1个、非法猎捕的冰冻鸟类死体11包(用透明塑料袋装)、活体野生兔子1只,并从张某某所骑的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上,现场缴获黑色的捕鸟网1张、用于引诱鸟类的诱捕装置(包含有可播放不同鸟叫声的播放器及一个控制播放鸟叫声的遥控器)1套。接着,在前述柿子树下,现场缴获捕鸟网2张及挂在捕鸟网上的生鸟1只(已放生)。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疑似鸟类死体11包共85只,分别为红耳鹎48只、田鹀1只,棕背伯劳3只、画眉2只、乌鸫1只、虎搬地鸫1只、灰背鸫1只、黑鹎1只、普通翠鸟4只、白胸苦恶鸟1只、椋鸟科物种22只,疑似兔类1只为华南兔。以上涉案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

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今年2月17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27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法律要旨】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编辑:彭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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