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经济控制属家暴”或将首次写入地方反家暴条例。 据内蒙古日报2月27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听取意见。南都记者关注到,该《草案》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这在地方反家暴条例规定或尚数首次。
家庭纠纷引发命案占四成
谈及制定地方反家暴条例原因,《草案》说明提到,《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2006年7月1日颁布施行,但法规的实施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具体而言,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颁布施行,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与反家庭暴力法不能衔接一致,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暴力现状及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我区公安机关每年平均接到家庭暴力警情1.2万起;2016—2018年全区妇联系统接待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事项2039 件,占信访总数的29.6%;2016—2018年,全区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命案427起,占全区命案总数的37.1%。
不仅如此,《草案》说明还提到,有关职能部门对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职不够积极,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尚未形成,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强化、细化预防和处置措施。
曾是配偶关系的人实施的暴力拟纳入家暴
南都记者关注到,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尚未明确的问题亟待地方性法规探索细化。
去年11月,知名博主宇芽遭男友家暴事件让家庭暴力的话题再度引发公众关注。在宇芽配发的视频中,宇芽称半年里共5次遭受前任男友的家庭暴力。宇芽和沱沱并没有结婚,情侣之间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成为公众讨论焦点。
专职妇女权益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解释,反家庭暴力法已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情侣之间有“同居关系”也可以参照适用,此外,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离婚不离家”也应当适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概念,一些地方在出台反家暴法实施条例中也作出细化规定。
例如,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于去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三条就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与此类似,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九条也作出类似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 (草案)》则更进一步,除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行为适用外,还将“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实施暴力行为纳入家暴范畴。
过度支配家庭成员财物拟纳入家暴范畴
南都记者了解到,家庭暴力更为显见的表现形式是身体暴力,语言暴力、经济控制等形式极易被忽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吕孝权介绍,当前反家庭暴力法只明确列举了两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但国际惯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等规定,家庭暴力还应当包括“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但上述条款用‘等’字进行兜底,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明确列举,后两种国际公认的家暴形式也应当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范畴。”
在吕孝权看来,以身体暴力为表现形式的家庭暴力最为常见,对经济控制重视程度不够,但危害也不容小觑。经济暴力是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控制,摧毁的是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例如,四川安岳妇女李彦以暴制暴案中,李彦就曾被丈夫进行严格的经济控制,每个月李彦只能获取20元手机费用(其中套餐费12元,通话费用只有8元),买菜购物均需事无巨细记账,账算不拢就可能要遭受丈夫的辱骂和殴打。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首次将经济控制行为纳入。除明确列举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外,还特别规定“过度支配占有和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属于家庭暴力。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实习生王佳欣
编辑:彭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