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红流量肖战所引发的网络混战热度不减。因不满网友创作的《下坠》一文将肖战塑造为具有性别认知障碍的站街女,在文中与未成年人相爱,粉丝们以侵犯明星名誉权、涉黄为由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网信办等单位举报,随后相关平台内容被屏蔽导致网友集体性抵制肖战。
一方声称举报涉黄是维护偶像权益的正义之举,一方则谴责粉丝霸道损害创作自由。
《下坠》的同人文创作是否侵犯了偶像权益?同人文创作的边界到底在哪?粉丝是否滥用了举报的方式为偶像维权?
一位刚走红不到一年的偶像所引发的网络舆论战,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知识启蒙的方式,质疑着粉圈生态和创作环境。
2月24日下午13点,微博用户“迪迪出逃记”在微博更新了《下坠》最新一章的连载,成为了这场粉圈混战的导火索。随后,以@来碗甜粥吗和@巴南区小兔赞比为首的肖战粉丝率先向转发该文的部分大V发难,称该文荼毒粉丝中的未成年人,号召粉丝群体以上述同人文涉嫌贬损明星形象,涉黄等理由向全国扫黄打非办、网信办等举报。
作为动漫游戏等亚文化的衍生用词,“同人”来自于日语的“どうじん”(doujin),所指的是由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甚至现实里已知的人物,二次创作而来的文章及图片影音游戏等内容。在粉圈内,以角色或真人为原形剪辑MV,创作小说是常态。
南都记者关注到,《下坠》一文,借用肖战与王一博的真名二次创作,其中不乏性描写,成为粉丝声称侵犯肖战名誉权的证据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称,《下坠》使用明星的姓名进行文学创作,可能构成对明星姓名权的侵犯。“若认为同人小说涉嫌侵犯明星的姓名权,必须证明其本人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需证明小说中使用的名字与本人之间有比较稳定的关联关系。”
赵占领认为,该文涉及色情描写可能对肖战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琼解释,对个人名誉权的损害一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侮辱,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一种是诽谤,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下坠》是否涉嫌侵犯肖战个人名誉权,还需考虑该文是否降低了肖战的社会评价。“《下坠》一文设定肖战的角色为‘性别认同障碍’,部分粉丝认为会降低权利人社会评价,但随着人们对于LGBT有所了解,社会观念也在逐渐改变,是否影响了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值得商榷。” 肖琼说。
面对粉丝声称要替偶像维护形象,声张正义,多位律师提及,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需要让渡一定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他们跟普通人不一样,明星很多时候甚至需要将隐私权和名誉权作为商品贩卖。”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冠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同人文创作是否真的涉嫌侵害明星权益,还需要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南都记者关注到,同人文作为动漫衍生出的亚文化,一直在粉丝圈内颇受欢迎甚至在明星和粉丝之间是一种心照不宣的娱乐。B站网友曾剪辑了一个国内明星对待同人文态度的视频显示,包括刘昊然、周渝民在内的不少男明星都曾看过自己被设定为同性恋的同人作品,但上述明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并不介意。
粉丝和网友的骂战持续升级,不少网友认为,创作应该兼容并包,“因为不喜欢《下坠》,粉丝就采取举报的方式将压力转移至平台,是不允许有其他的声音,太霸道了。”
“文学自由不能建立在对别人形象的侮辱上,一旦做了就是错的。”粉丝则如此反驳。
文学创作自由VS道德伦理,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哪方更正确?
多位律师表示,同人文创作属于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文学创作还要遵守《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黄冠明确称,创作自由是有限度的,绝不是声称创作自由同人文就可以不顾现有的法律规定。 “任何道德评判都应该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同人文的创作至少要遵守两个边界,一是绝不能违反国家现有的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能踏红线;二是绝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表示,同人文作品作为小众文化,常处于蹭热度和疑似侵权的灰色地带,尽管目前国内网站会对同人作品进行政治审核、原创性审核和不侵犯他人人格权审核。“但现实情况是,各平台大部分是靠机器自动检测,人工检测只是作为抽查,大部分都能通过。”
也正基于此,近年来,同人文侵权的现象亦层出不穷。
南都记者关注到,2018年,金庸曾诉江南《此间的少年》用自己著作中的人物名字进行二次创作并商业盈利,涉嫌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就此开启了同人文第一案。当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胜诉获赔188万。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称,在目前的法律监管下,创作者还需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以不侵犯著作权、不侵犯明星名誉权等法律规则为底线,“为避免侵权,最好在序言或后记中写明纯属虚构,纯属娱乐。”
赵占领也建议,若采用同人文学为题材进行创作,应避免使用一些非常知名的公众人物的姓名作为人物角色的名字,更要规避导致他人形象受到歪曲贬损。
在此次粉圈混战中,AO3作为国外最大的同人素材网站被屏蔽,成为引爆同人文写手和爱好者怒火的导火索。
众多网友在网络上发言称,该文原本就是刊登在国外网站上,并明确遵循了外网使用原则,“粉丝不愿意看可以不看。”
南都记者关注到,AO3页面上的使用规则显示,使用该网站的用户只需要遵循分级分类原则,尽到告知义务即可。而在《下坠》一文于该网络更新时,曾明确标明“underage”,意指存在未成年人的性描写,这也意味着该文起到了告知义务,遵循了网站的使用规则。
在此次争端中,上述做法也被诸多写手和同人文爱好者认为,其刊文是正当的。
发表在外网上的文章是否只需要遵循该网站规则即可?
赵占领表示,AO3作为国外网站,有其自己的运行规则及法律适用,“事实上很多网站是在境外设立的,服务器和运营人员均在国外,但有可能面向全球用户,中国用户也可能是其受众。这种情况下,依照中国的法律,网站若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相关犯罪,由于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中国,我国具有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就算国内的写手将同人文发表至国外网站上,依然需要遵守本国法律规定。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告诉南都,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网站,只要构成对中国人的侵权,中国人都可以根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内提起诉讼,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律。
多位律师提及,若《下坠》一文涉嫌侵犯肖战的权利,肖战可依法提起诉讼,但粉丝没有权利替肖战诉讼维权。
粉丝为维护偶像形象,选择以集体举报涉黄的方式向公权部门投诉,一时之间人人喊打,相较于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举报被更多人看作是一种低成本粗暴的维权方式,接踵而来“屏蔽”的结果,则让众多网友无法接受,继而怒斥举报这一方式涉嫌非正义。
粉丝到底应不应该举报?或者应不应该集体性投诉?
南都记者关注到,据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据悉,国家网信办等机构都有举报入口,网络运营者也建立了投诉和举报的渠道。
黄冠告诉南都,从法律意义而言,粉丝举报是其公民权利无可厚非,网友不能因举报结果不利而反斥举报是错的。但是举报结果如何,还需要管理部门以及平台更加公允客观审慎处理。他建议,针对举报应有更多的甄别机制,“如文章如果真的没有违规,平台就可以恢复。”
肖琼则认为,《下坠》一文能在平台刊载,网络运营者将负责审查和审核,至于文章是否涉嫌色情,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更倾向于由平台自由裁量和审核,以及市场自行调节。
“不提倡其他人因为其他的理由滥用举报权,这样会干扰自由创作,长远上来说对于文学发展和保护出版不利,也会造成国家和网络运营者资源的浪费。”肖琼说。
饭圈纷争不断,各执一词,在诸多网友看来,对粉丝举报的谴责,其本质还在于网友苦饭圈久矣。网友白米饭称,饭圈长久以来打着维护偶像的旗号熟练的采取举报挂人等方式,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与其说是他们要维护偶像,不如说他们是打着正义的旗号排斥与他们不同的声音。”
有网友告诉南都,就在去年《陈情令》热播之际,肖战粉丝还曾在网上向普林斯顿大学教授颜宁推荐剧集,遭到拒绝后产生冲突,肖战粉丝最后以学术不端的理由将颜宁举报并将颜宁顶上了微博热搜。
如何看待粉丝“一言不合”就举报?
黄冠明确表示,举报是声张正义,发挥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的权利,恶意举报则是一种网络暴力,“举报绝不能是无中生有,否则就是滥用,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可能对当事人造成诬告陷害。”他建议,管理部门应对举报加强甄别处理,被恶意举报的个人也可依法进行维权。
南都记者蒋小天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