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裁判文书网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3日二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因持刀捅伤邻居11岁女孩刘某,致刘某流血过多死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根据判决书,丁某某生于1980年6月。他自14岁起患上精神分裂症并间断性的在医院治疗。2018年4月,丁某某从精神病院出院后对他人吐痰感到异常不舒服。同年8月20日,其将一把长约15cm的黑色折叠刀带在身上出去游玩,心想如果有谁惹到自己就将谁杀害。次日17时许,丁某某睡觉起来后坐在家门口,其邻居的女儿即被害人刘某(殁年11岁)也在家门口吃饭,丁某某认为刘某在故意发出吐痰的声音气自己,遂拿出身上的折叠刀向刘某的背部砍了三刀,腿部砍了一刀,刘某跑到家门口呼救,后因流血过多而当场死亡。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9年11月05日,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丁某某以“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和目的”、“具有自首情节”、“具有精神病发病时作案的从轻、减轻情节”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丁某某虽然系患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不完全阶段,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丁某某仅认为被害人刘某在故意发出吐痰的声音气自己,就拿刀捅杀刘某致其当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刘某的哥哥情绪激动要拿刀砍丁某某,丁某某被自己母亲推到屋中没有逃跑,直到警方到达后也没有反抗并如实供述罪行。丁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处于疾病缓解不完全阶段,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系初犯,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丁某某家属积极的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丁某某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给予其减轻处罚。
综上,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周斐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