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消费维权成了广大市民重点关注的焦点。
日前,记者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根据消费维权工作实际,重点针对珠海市旅游、健身、汽车销售和商品房销售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邀请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暨南大学、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市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合同专家评委进行分析点评,梳理出珠海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
其中,汽车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有三种,此次对外公布,希望能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汽车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
购车者对车辆使用功能及外观的异议未在交验现场即时提出,无异议或未当场提出异议则视为交验合格?
【珠海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车辆交接时应当当场验收,买方应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如买方对所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内饰、随车物件及性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卖方提出,经卖方确认后由卖方负责处理。对车辆使用功能及外观的异议必须在交验现场即时提出,无异议或未当场提出异议则视为交验合格。
点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第20条的规定,对消费者的质量检验期的限制应区分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对于隐蔽瑕疵,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过短的检验期限。车辆的使用功能属于隐蔽瑕疵,应赋予买方合理的检验期限,本条中关于买方未在车辆交验现场检验并提出车辆的使用功能问题则视为交验合格之约定,涉嫌免除其自身责任。
购车者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须经汽车销售方书面许可?
【珠海市某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它质量责任。
点评意见:《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汽车购买方对所购车辆拥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汽车购买方对所购车辆的使用或转售,属于合法行使所有权的范畴。汽车销售方约定未经其书面许可,汽车购买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该条款涉嫌限制汽车购买方行使所有权的权利。
并且在该条款中经营者(甲方)在格式合同中约定,消费者(乙方)将合同车辆用于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者转售,经营者(甲方)和制造商将免除质量担保责任和其他质量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涉嫌免除经营者的保证责任。
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汽车销售方未能按时交车仅支付订金利息补偿,购车者超时未提车,汽车销售方可单方解除本合约书并不另行通知,且有权处理购车者所订车辆并没收其订金?
【珠海某汽车特约销售服务店销售合约书】1.甲方未能在签订交车时间内交车的,甲方给予乙方订金利息补偿(延期日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率标准执行)2.如乙方超过约定交车时间五天内未办理提车手续,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书并不另行通知,且有权处理乙方所订车辆并没收全部订金。
点评意见:该《合约书》第四条第一款违约责任规定:在出现销售方迟延交车的情形时,销售方仅需甲方给予乙方订金利息补偿(延期日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率标准执行)即可,而在第四条第二款违约责任规定中,当购车方出现迟延提车的情形时,超过约定交车时间五天内未理提车手续,销售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约书并不另行通知,且有权处理购车方所订车辆并没收全部订金。此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款显然已经有违公平原则,涉嫌加重消费者的义务,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王靖豪
通讯员:刘宾山
实习生:洪晓可
编辑:王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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