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假借“福袋”卖低价商品,网店被判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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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3-11 12:43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实习生王佳欣 消费者遇到网店假借“福袋”销售低价商品应如何维权?3月11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云”召开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通报会,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某网店在“双11”期间将售价799元的大衣以“福袋”形式销售给王某,远低于承诺的“福袋”价值,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予以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假借“福袋”销售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双11”期间,王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949元购买了一个“男装超值幸运福袋(款式随机)”。某公司在该“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2399”字样,并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王某收货后发现,“福袋”内的商品为一件售价仅为799元的大衣,认为某公司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售,实施了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某公司在“双11”期间将售价799元的大衣以“超值幸运福袋”的形式销售给王某,远远低于其承诺的“福袋”价值,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价格欺诈,应当予以退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颜君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对消费者来说,“福袋”相当于商品打折优惠,在购买时对“福袋”内商品的期待感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对于经营者而言,“福袋”已成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但是,促销绝不能成为变相的价格欺诈。 

平台“自营”“他营”难区分,应承担服务提供者责任 

另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9月,杨某通过某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预定酒店房间,并支付了住宿费用。该平台随即向杨某发送了确认短信,提示预定成功,内含“服务由某住提供”字样。 

次日,该平台客服人员致电杨某,表示商家来电称满房,希望协商取消订单,将赔偿杨某入住其他酒店的实际差价。杨某表示同意。随后,杨某要求该平台承担其入住其他酒店的差价损失时,该平台以杨某与平台内经营者达成酒店预定服务合同,不应要求平台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杨某的请求,从而引发争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酒店预定环节未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在酒店预定成功后,才在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中提到服务由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且未标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不足以让杨某理解其准确含义,无法判断该业务是平台自营还是第三方经营。因此,某公司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应当赔偿因订单取消给杨某造成的损失。 

颜君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商家“刷单”被扣违约金,平台处罚获支持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6月,某电商平台监测到平台内经营者李某开设的店铺存在大量刷单行为,就对李某的店铺做出扣除25积分、禁止发布新产品、罚款10000元的处罚。李某认为平台处罚过重,向某电商平台进行申诉未果后诉至我院,要求电商平台退还罚款。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电商平台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电商平台监督、管理异常订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鼓励。在李某未对订单异常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某电商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对李某进行处罚、告知理由,并允许其进行申诉并无不妥,因此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颜君称,“刷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应当予以规制。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双方约定,在合理限度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刷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编辑:任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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