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金额两、三个月仍未到款”“原装车灯被‘偷梁换柱’”“孩子夏令营染病赔偿难拿”......日前,东莞市消委会向社会发布了《东莞市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对预付款消费、汽车维修、“神药”误导消费者等典型消费案例进行官方解析和律师看法,给市民做一个消费参考与提醒。
案例一:充值不到账 启动约谈显成效
2019年初以来,东莞市消委会接连收到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汽车钱包”、“爱车钱包”、“车钱包”等公众号充值未到账的投诉。经统计汇总,涉及“爱车钱包公司”的相关投诉共计215件。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在其公众号上充值了500元到1000元的加油卡,但充值金额一直拖延两、三个月未到账,且反复拨打客服电话无法接通。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对被投诉方“东莞爱车钱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车钱包公司”)开展调查工作。发现该公司在珠海、惠州、江门等十余市均设有分公司,涉及的消费者地域广、人数多,涉诉金额高达258万元。
市消委会于2019年5月约谈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目前,全部投诉人的加油卡已充值到账,投诉量从年初暴发性增加,降至接近零投诉,问题已得到有效化解和遏止。
消委会点评: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爱车钱包公司”与消费者约定了充值到账时间,依法应在承诺时间内兑现。
律师点评:账户充值本质上也是一种预付款消费行为,但本案中的纠纷并不是由于充值后未能享受到相应服务,而是充值后钱款未能及时到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双方关于充值的约定是一种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消费者既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经营者也应当如约兑现入账承诺,并保证充值款项如约使用,否则就是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案例二:汽车维修有约定,“偷梁换柱”要赔偿
2019年8月,市消委会南城分会接到消费者瞿女士投诉称,2019年6月其车辆因行驶中撞车,到东莞市世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约定更换原厂原装的车灯,支付2万多元并办理原厂原装车灯保险,但是更换后不到几天车灯反复自动熄灭,到长安某汽修店检查发现更换的并非原装灯,属于拼装灯,瞿女士认为不合理,遂提起投诉要求该公司按照消法规定三倍赔偿。
接到投诉后,南城消委分会受理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被投诉人承诺愿意免费为翟女士的汽车重新更换原厂原装车灯。但翟女士认为该公司没有信用,不愿意再次接受该公司的服务。消费纠纷经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当面质询调查和调解,最终该公司一次性补偿瞿女士6万元并由翟女士自行解决车灯更换问题。
消委会点评:在此案例中,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保存了汽车维修的保险合同以及后续发现问题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使调解得以成功并依法获得赔偿。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未经过消费者同意,擅自违反双方约定,以通用配件充当原装配件,提供商品时涉嫌欺诈行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案例三:夏令营染病责任难定签好协议很关键
2019年5月,谭女士在东城大脚鱼游泳俱乐部给孩子报名参加了夏令营活动。该夏令营是全天托管式,孩子的吃饭、午休都在营内进行。谭女士称,孩子于7月29日在参加夏令营中被传染手足口病,夏令营没有开展晨检测体温、检查手脚是否出红疹等卫生检查措施,导致小孩回家后又传染到家中另一小孩,要求大脚鱼游泳俱乐部退回夏令营款项3750元,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9580元。
虽然是在夏令营期间出现不适症状,但是大脚鱼游泳俱乐部方面认为,手足口病有一定的潜伏期,不能证明是否在学校被传染,对谭女士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求不予认同,只同意退还谭女士小孩剩余夏令营课程的课时价值1700元。经过市消委会东城分会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大脚鱼游泳俱乐部方面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出具了不参与调解声明。
消委会点评:“有些传染病有潜伏期,可能之前就存在了,到了夏令营才发作。”这往往是双方争议所在,因此家长要举证,证明孩子染病与夏令营有关。不过孩子在夏令营期间生病,不管什么原因造成,作为管理方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里需要提醒家长们,孩子在参加夏令营活动时,无论活动是学校举办还是社会组织举办,参加之前家长一定要签署协议,并且认真阅读条款。其中重点要看整份协议是否涉及任何关于保护孩子的条款,一旦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双方即可通过文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合理解决纠纷。 (市消委会东城分会供稿及点评)
律师点评: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在夏令营期间,学校作为管理方应该对孩子的安全以及身体负责。如果是摔伤,那么后果和责任人比较明显,学校作为管理方无法推卸责任。如果是生病,则有所区别,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孩子患病是否必然是由于夏令营环境所造成。
建议家长要格外注意夏令营相关协议中对类似意外情况如何处理的约定,同时考虑是否购买短期商业保险,减少因为受伤或者突发疾病造成的损失。(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
采写:南都记者 杨静雨 通讯员 东莞市消委会(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编辑:韩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