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网购合同纠纷审理白皮书,披露网购纠纷背后暗藏黑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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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3-15 11:38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一份《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理情况》白皮书。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介绍了白皮书基本内容及十大典型案例。 

3.15前夕,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份网购纠纷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通讯员供图。.jpg

3.15前夕,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份网购纠纷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通讯员供图

受理网购合同纠纷案件1178件 增长趋势明显 

白皮书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最常见的消费方式。 

自2018年9月28日挂牌成立以来,截至2020年2月29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总标的额2118万余元。已审结816件,其中调解、撤诉545件,占比66.79%;判决252件,占比30.88%;裁定驳回起诉18件,占比2.21%;裁定移送1件,占比0.12%。 

统计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平均每月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53.33件;但自2020年1月以来,平均每月新收网购合同纠纷案件数激增至189件,其中2020年1月新收案件数环比上涨215.49%。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新收案件数量仍然高位运行。 

标的不足万元案件占比63.84%  近八成案件一审终审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全部受理的1178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案件中,标的额不足10000元的有152件,占比63.84%;10000—49999元的有338件,占比28.69%;50000—99999元的有42件,占比3.57%;100000元以上的有46件,占比3.9%。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78.01%,即近八成案件是一审终审。 

电商平台当被告仅占十分之一 

案件主要涉虚假宣传、产品标识、未发货等问题 

全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绝大部分为自然人,少数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被告则主要为电子商务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少数为自然人。在已判决的252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逾八成以平台内经营者为被告,原告因购买平台自营商品而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仅占十分之一。 

统计显示,案件涉及问题类型主要为:产品涉嫌虚假宣传(99件)、产品标识问题(44件)、卖家未实际发货(44件)、产品违规添加(25件)等。 

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占比较少 

188宗案件只有41件获全部支持 

已判决的252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诉商品类型涵盖日用品、食品、电子产品、虚拟商品、保健品、药品、家具、建材等领域。其中,涉日用品、食品、虚拟商品类案件位列前三名,分别达到34.52%、28.97%及16.67%。在涉虚拟商品纠纷中,涉游戏账号、软件账号案件有14件,涉比特币案件1件。 

从判决结果看,在原告诉请“退一赔三”或“退一赔十”的188件案件中,有103件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仅41件获得法院全部支持。白皮书指出,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占比较少的部分原因在于当事人举证不足,同时也与该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秉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态度有关。 


【突出现象】 

网购纠纷暗藏黑灰产业: 

“职业索赔”纠纷高发,个案出现“家庭式职业索赔” 

白皮书显示,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职业索赔”现象突出,该类案件占比依然较重。“职业索赔”团伙从“问题商品”的发掘、下单购买、安排收货,到拆包视频录制、委托检验等,呈现环节清晰、流程明确等特点。个别案件还出现“家庭式职业索赔”,近亲属之间互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目前尚无有效甄别“职业索赔”的标准化手段,大多由法官根据索赔者的起诉频率、购买商品类型、索赔依据等进行判断。同时关于“职业索赔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法律目前尚未予以明确。 

“刷单炒信”纠纷显现 黑灰产交易全貌难查明 

与此同时,为了增加网店销量,获得更高的信用评价,从而吸引更多的真实客户,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会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虚增交易量,由此也引发一些纠纷。 

白皮书指出,由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加之刷单纠纷在表现形式上与真实的网络交易并无区别,在审判实践中,通常难以通过交易形成的证据查明刷单事实。同时,刷单所涉法律关系除刷手与经营者外,还涉及经营者与刷手组织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刷手组织者与刷手等,这些法律关系及相关事实难以在个案中予以认定。因此,纠纷暗藏的黑灰产交易全貌难以查明。 

例如,在杨某等6人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中,6名原告以其为被告刷单为由主张被告支付相应款项。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因缺乏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而无效,刷单投入款项依法不予以保护,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部分消费者缺乏诚信意识 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白皮书还指出,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部分消费者也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例如在吴某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购买537件商品,其中退货、拒收454件,退货率高达84.54%。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被告依据其平台规则取消原告“超级VIP”资格、冻结会员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涉跨境代购、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等新类型纠纷日益多发 

白皮书指出,跨境代购近年来日益风靡,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的渠道日渐丰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既有因“人肉代购”(即代购者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实施代购)产生的纠纷,亦有名为“人肉代购”实为“囤货销售”产生的纠纷,还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有“国际”频道购买境外商品产生的纠纷。 

另外,网络二手市场交易纠纷也日益多发。以阿里巴巴旗下闲置交易平台“闲鱼”为例,“闲鱼”在卖家准入、商品信息发布、磋商、售后服务等各个交易环节的技术设置均有别于传统的电子商务,个人在网络二手市场出售商品的行为是否为经营者行为,仍要综合商品性质、出卖数量、出卖频率、收入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胡某诉姚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涉双方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因此胡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网络刷单”刷1万赚50元? 

刷手垫进去2万要不回来,法院:黑灰产交易不予保护 

2019年4月,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组织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绍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 

后来何某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于是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了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遂起诉请求:漫漫公司退还其刷单垫付的货款20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双方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故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刷单订立的虚假网购合同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进口“蛋白粉”出现小虫 

电商平台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被判“退一赔十” 

2019年3月,买家冯某在某平台自营“品牌特卖”频道下单购买一瓶“德国鱼子酱蛋白粉”,并付款588元。冯某签收案涉商品并食用1个月后,发现案涉商品容器内有白色蠕动小虫。冯某诉请:某平台退还货款588元,赔偿十倍价款损失588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平台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冯某提交的商品实物图片显示,案涉蛋白粉内确有肉眼可见蠕虫。在冯某已经对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初步举证的情况下,某平台作为销售者,应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其经营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商品尚处于保质期内,在未有证据显示系因冯某自身原因导致商品长虫的情况下,某平台作为经营者,亦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质量担保义务。 

因某平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在销售前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故不能认定其已尽上述规定的查验义务,应当推定某平台明知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某平台向冯某退还货款588元,赔偿5880元;冯某将案涉订单商品退还某平台处。 

【典型意义】 

经营者应查验食品合格证并保存凭证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消费者3年退货率高达84.54%,被取消VIP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购买537件商品,其中退货、拒收454件,退货率高达84.54%。电商平台遂依规对其采取措施,暂停其部分账户权限和超级VIP服务。 

吴某诉请:平台停止侵害,立即恢复账户的完整使用权限,恢复超级VIP等级及所有购买使用功能;平台赔偿500元;平台赔礼道歉,赔偿合理费用308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某平台商城的会员,虽然购买了超级VIP服务,但从规则来看,超级VIP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是对部分商品可以由某平台公司免费上门取件,但不等于无限退货。吴某于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网购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吴某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法院判决:被告依据其平台规则取消原告“超级VIP”资格、冻结会员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滥用退货权利者,电商平台可自制规则制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未赋予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权利。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段莉琼 刘文添 

编辑:杨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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