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买537件商品,退货率达84.54%,消费者被取消VIP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广州
原创2020-03-15 13:57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该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网购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刷单、滥用退货规则、跨境代购等互联网新业态下引发的新类型纠纷,为规范网络空间的交易行为,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提供了行为指引。 

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系列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购买537件商品,其中退货、拒收454件,退货率高达84.54%。电商平台遂依规对其采取措施,暂停其部分账户权限和超级VIP服务。 

吴某诉请:平台停止侵害,立即恢复账户的完整使用权限,恢复超级VIP等级及所有购买使用功能;平台赔偿500元;平台赔礼道歉,赔偿合理费用308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某平台商城的会员,虽然购买了超级VIP服务,但从权利的名称和规则来看,超级VIP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是对部分商品可以由某平台公司免费上门取件,但不等于无限退货。吴某于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网购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吴某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法院判决:原告的行为属于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滥用,被告依据其平台规则取消原告“超级VIP”资格、冻结会员账户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允许电商平台自定规则加强治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未赋予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权利。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段莉琼 刘文添 

编辑:杨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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